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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災難條款英文解釋翻譯、共同災難條款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common-disaster clause

分詞翻譯:

共同的英語翻譯: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災難的英語翻譯:

disaster; calamity; bale; blue ruin; grief; ill; mischance; suffering
【法】 misadventure; tragedy; visitation of providence

條款的英語翻譯: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專業解析

共同災難條款(Common Disaster Clause)是法律與保險領域的重要概念,特指當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同時遇難且死亡順序難以确定時,用于明确保險金分配或遺産繼承規則的法定或約定條款。該條款的核心在于解決“推定死亡順序”問題,以避免法律糾紛并保障權益分配的公平性。

從法律解釋角度,中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明确規定,若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且無法确定先後順序,則推定受益人先死亡,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産處理。這一規定與英美法系中的“120小時生存規則”(如美國《統一同時死亡法案》)存在法理差異,後者通常要求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後存活超過120小時方可繼承。

在實踐應用中,該條款常見于以下場景:

  1. 遺囑繼承:通過遺囑設立共同災難條款,明确遺産分配優先級
  2. 人壽保險:保險公司依據條款決定理賠金流向,優先考慮次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3. 跨境法律沖突:涉及不同法域時需結合《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确定準據法

權威文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進一步指出,若共同災難情形下無明确約定,則適用法定繼承順序。比較法研究顯示,加拿大《保險法》采用“實質性生存證據”标準,與中國的推定規則形成鮮明對比。

網絡擴展解釋

共同災難條款是法律和保險領域中的特定術語,主要用于處理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無法确定先後順序時的權益歸屬問題。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

共同災難條款(Common Disaster Clause)是人壽保險中的常見條款,旨在解決被保險人和第一受益人因同一意外事件(如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同時死亡時,保險金如何分配的問題。其核心規則是: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由次順位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領取。

主要内容

  1. 適用條件

    • 必須是被保險人與第一受益人因同一災難事件死亡;
    • 死亡時間順序無法明确判定。
  2. 推定規則

    • 若無法證明死亡順序,法律通常推定受益人先死亡。這一規則防止保險金被受益人的繼承人獲得,确保保險金流向符合投保人意願(例如由第二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親屬繼承)。
  3. 例外情況

    • 若保單明确指定第二受益人,保險金直接歸屬第二受益人;
    • 若無次順位受益人,保險金将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産處理。

設立原因

其他應用場景

在金融協議(如貸款合同)中,也可能存在類似條款,約定雙方因共同災難導緻合同無法履行時的責任分擔方式。但此類用法遠不如保險領域常見。

示例

若父親(被保險人)與兒子(受益人)因車禍同時死亡,且無第二受益人,保險金将作為父親的遺産,由其配偶或其他子女繼承,而非兒子的配偶。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細節,可參考保險條款或咨詢專業律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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