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divided shar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不可分割的股份"(Indivisible Share)指公司法中不允許被物理拆分或部分轉讓的股份單位。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性如下:
最小權利單元性
股份作為公司資本的基本構成單位,代表股東按持股比例享有的權利(如表決權、分紅權)和義務。根據公司法定原則,單一股份是股東行使權利的最小單位,無法進一步分割為更小份額進行獨立交易或權利主張 。
例:股東持有1股,在股東大會表決時僅能投"贊成"、"反對"或"棄權"一次,不可将1股拆分為0.5股投兩種意見。
轉讓完整性要求
股份轉讓須以"整股"為單位進行(如上市公司交易規則)。若公司章程未特别允許,部分轉讓或分割出售股份可能因違反《公司法》關于股份轉讓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
當股份由多人共有時(如繼承、合夥),法律允許對該股份的權利行使進行内部約定,但對外仍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股東名冊記載要求)及司法解釋對共有股權的特别規定。
Indivisible Share (Black's Law Dictionary):
"A share of stock that cannot be divided into fractional interests and must be transferred as a whole unit."
(指不能被分割為部分權益、必須作為整體單位轉讓的股票份額)
相關表述:
“不可分割的股份”是公司法中的核心概念,指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基本單位不能再進行拆分。以下是詳細解釋:
不可分割的股份指每一股作為公司資本的最小單位,無法進一步分割成更小的部分。即使多個股東共同持有一個股份,也隻能以共有形式存在,不能單獨拆分行使權利。例如,若三人共有一股,需共同行使表決權或收益權。
《公司法》雖未直接使用“不可分割”表述,但通過以下條款體現:
在特殊場景下(如遺産繼承),可能出現多人共有股份的情況,但需通過協議約定權利行使方式,并不改變股份本身的不可分割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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