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llective treaty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pact; treaty
【法】 treaty
"共同條約"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的核心含義及權威解釋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屬性 "共同條約"(Common Treaty)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際法主體(通常為主權國家或國際組織)基于共同利益,通過正式協商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其核心特征包括:
二、漢英法律術語對照
三、法律效力與實施機制 共同條約需經籤署→批準→生效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第7條),其效力層級高于國内行政法規(《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典型執行機制包括:
權威來源參考:
https://legal.un.org/ilc/texts/instruments/english/conventions/1_1_1969.pdf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english_paris_agreement.pdf
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texts/unclos/unclos_e.pdf
https://www.ohchr.org/en/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international-covenant-civil-and-political-rights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6/26b16d3ebd504e0d8480a9c5ae2860e8.shtml
“共同條約”一般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國際組織等主體共同籤署的協議,用于确立各方在特定領域的權利與義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條約是國際法主體(如國家、國際組織)之間締結的書面協議。而“共同條約”強調多方參與的屬性,通常屬于多邊條約的一種形式,例如《聯合國憲章》或《巴黎氣候協定》。
根據網頁信息,共同條約可能表現為公約、協定、憲章、議定書等,例如《日内瓦公約》(多邊人道主義條約)或《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多數條約具有時效性,可通過到期自動失效、締約方協商終止或單方面退出(需符合條約規定)等方式結束。
如果需要具體條約的詳細條款或案例,建議通過專業法律數據庫或官方文件進一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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