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litigant; concurrent actions; joint action
共同訴訟(Joinder of Parties)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殊程式形式,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基于同一或同種類的訴訟标的向法院提起的合并審理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共同訴訟可分為必要共同訴訟(Compulsory Joinder)和普通共同訴訟(Permissive Joinder)兩類。
必要共同訴訟
要求所有利害關系人必須共同參與訴訟,其訴訟标的是不可分割的同一法律關系。例如遺産繼承糾紛中,全體繼承人必須作為共同原告或被告參與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三條)。
普通共同訴訟
允許法院将具有相同事實或法律問題的多個獨立請求權合并審理,需滿足:訴訟标的屬同一種類、法院認為可合并審理、當事人同意合并。典型場景如群體性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該制度通過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0條(Rule 20 of FRCP)的比較法觀察,可發現兩大法系對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存在共通性要求,即交易或事件的關聯性以及存在共同法律/事實問題。中國司法實踐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常適用普通共同訴訟程式處理,以提高訴訟效率(中國裁判文書網2024年典型案例)。
共同訴訟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殊訴訟形态,其核心特征及分類如下:
共同訴訟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在同一訴訟程式中進行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訴訟标的具有共同性或同種類性,且法院認為可合并審理、當事人同意合并時成立。
類型 | 必要共同訴訟 | 普通共同訴訟 |
---|---|---|
訴訟标的 | 同一法律關系(如共有財産糾紛) | 同種類法律關系(如多人分别被同一産品侵權) |
審理要求 | 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并合一判決 | 可合并審理但需當事人同意 |
行為效力 | 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後生效 | 各共同訴訟人行為相互獨立 |
通過合并審理實現訴訟經濟原則,既減少司法資源消耗,又能避免矛盾判決。例如在交通事故多人受傷案件中,合并審理可統一認定責任比例,提高裁判一緻性。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案例或程式細節,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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