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oint defence pact
【法】 common defence; mutual defence
convention; joint pledge; pact
【經】 pact
共同防衛公約(Mutual Defense Treaty)指兩個或多個主權國家籤訂的、承諾在任一締約國遭受武裝攻擊時相互提供軍事援助的國際條約。該概念的核心是集體自衛權(collective self-defense),即國家在盟友遭受攻擊時行使武力反擊的權利。以下是具體解析:
漢語釋義
“共同”強調締約國間的協作關系,“防衛”指防禦性軍事行動,“公約”表明其法律約束力。整體指通過條約建立的軍事互助體系,區别于單邊防衛政策。
來源:聯合國《國際法術語彙編》
英文對應概念
英文術語“Mutual Defense Treaty”中:
來源: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研究所《條約定義》
觸發條件
公約僅在締約國遭受武裝攻擊(armed attack)時生效,通常排除經濟制裁、網絡攻擊等非武力沖突。
來源:《聯合國憲章》第51條
行動範圍
援助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來源: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集體防衛條款解讀》
《北大西洋公約》(1949年)
第5條規定“對任一締約國的攻擊視為對全體攻擊”,是共同防衛的标杆案例。
來源:北約官方檔案庫
《美日安保條約》(1960年)
第5條明确美國對日本防衛義務,體現跨區域共同防衛模式。
來源:美國國務院條約文件庫
術語 | 共同防衛公約 | 集體安全協議 |
---|---|---|
法律性質 | 雙邊/多邊條約 | 多邊國際組織框架(如聯合國) |
強制力 | 締約國必須履行 | 依賴成員國自願合作 |
典型案例 | 《美韓共同防禦條約》 | 《聯合國憲章》第七章 |
來源:海牙國際法學院《集體安全與自衛權研究》
“共同防衛公約”是指多個國家或實體之間籤訂的、以共同防禦和安全保障為核心目标的國際協議。其核心内容通常包括締約國在面臨外部威脅時的互助義務、軍事合作機制及責任範圍等。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性質
屬于國際條約的一種,具有法律約束力,需締約國通過憲法程式批準生效。公約内容需符合《聯合國憲章》原則,如和平解決争端、禁止武力威脅等。
核心目标
旨在通過集體防禦機制,維護締約國的領土完整與政治安全,尤其針對外部武力攻擊或破壞活動。
互助義務
締約國承諾在任一成員遭受攻擊時采取共同行動,包括軍事援助。例如,條約可能規定“對某一締約方的攻擊視為對所有締約方的攻擊”。
適用範圍
明确地理範圍(如台灣、澎湖及西太平洋島嶼)及適用場景(如防禦性軍事部署)。
合作機制
包括定期外交協商、聯合軍事演習、情報共享等,以提升整體防禦能力。
公約的效力受國際局勢和締約國政策影響,部分曆史公約可能因政治變動失效。如需完整條款,可參考具體條約原文或權威國際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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