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solution of company
company; corporation; division; firm; Inc
【醫】 company
【經】 concern; corp; establishment; firm; incorporation; syndicate
disband; dismiss; dissolution; dissolve
【計】 dismiss
【化】 break-up
【經】 dissolution
公司解散(Company Dissolution)是指企業依據法定程式終止其法人資格并停止經營活動的法律行為。根據中國《公司法》第180-190條及國際商事慣例,公司解散通常分為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兩種形式。
自願解散(Voluntary Dissolution)
當公司章程規定的事由發生(如經營期限屆滿)或股東會通過特别決議時,公司可啟動解散程式。例如,美國《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275條規定,股東需提交解散計劃并向州政府備案。
強制解散(Compulsory Dissolution)
此類解散通常由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常見情形包括:
清算程式(Liquidation Process)
解散後必須成立清算組處理剩餘資産與債務,中國《企業破産法》第187條要求清算報告需經股東會确認後方可申請注銷登記。國際實踐中,清算需遵循《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産法立法指南》的核心原則。
法律術語對照:
權威來源參考:
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定或章程規定的事由出現,停止對外經營活動,并通過清算程式終止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公司解散是公司終止經營活動的法律事實,需經清算程式處理債權債務後,最終消滅法人資格。這一過程并非法人資格的即時消失,而是以清算完成為終結标志。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解散分為三類: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明确列舉解散事由,包括章程規定、股東決議、合并分立需求、行政處罰及司法裁決等。例如,司法解散需滿足“經營管理嚴重困難”等條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解散是終止經營并啟動清算的行為,而注銷是完成清算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終止法人資格的程式。解散是注銷的前提,兩者共同構成企業法人資格的徹底終結。
如需完整法律條款或案例參考,可查看《公司法》相關條文及法院審理指引(來源:、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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