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ditional promise
add; appose; attach; enclose
capitulation; condition; factor; if; prerequisit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
term
【計】 condition; criteria
【醫】 condition
【經】 condition; proviso; terms
acceptance; compliance; consent
【經】 commitments; promises
附條件的承諾(Conditional Promise)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被定義為"以特定事件或行為作為履行義務前提的要約接受行為"。該術語對應英文表述為"conditional acceptance"或"conditional undertaking",其核心特征在于将承諾效力與預設條件成就形成法律綁定關系。
在法律實務中,附條件的承諾需滿足三個要件:①條件内容具有合法性,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43條);②條件成就具有或然性,不能是必然發生或已發生的事實;③條件成就前承諾處于效力待定狀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解釋(一)第12條)。
與無條件承諾相比,此類承諾具有雙向約束性:承諾方在條件未成就時可免除履行義務,而相對方在條件成就後則享有強制履行請求權。這種制度設計在工程承包、并購協議等商事活動中尤為常見,用于平衡交易各方的風險分配。
權威參考資料:
附條件的承諾是指一方作出的承諾以特定條件的成就為前提,若條件滿足則需履行義務,否則可能免除責任。其核心特點和法律依據如下:
附條件的承諾常見于商業交易或行政協議中,承諾方将義務履行與特定事件(如指标達成、時間節點)挂鈎。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條,若承諾對要約内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如補充細節),且要約人未及時反對,則該承諾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諾内容為準;若涉及實質性變更(如核心條款修改),則視為新要約,需原要約人同意才能成立。
一般承諾需完全接受要約内容,而附條件承諾可能改變條款,需根據變更性質判斷效力。
附條件的承諾通過設定條件平衡雙方風險,但其法律效力取決于條件的性質及是否滿足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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