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bundled program
add; appose; attach; enclose
adapt to; along with; follow; let
formality; ground rule; procedure; proceeding; process; program
【計】 P; problem determination aid; PROC; program; related channel program
【化】 sequence
【經】 program; sequenc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附隨程式"通常翻譯為"ancillary proceeding" 或"incidental proceeding"。它指的是在法律訴訟中,并非案件核心争議焦點,但為解決核心問題或保障訴訟順利進行而必須附帶處理或與之緊密相關的程式性事項或輔助性訴訟活動。
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幾點:
從屬性與輔助性: 附隨程式不是獨立存在的主要訴訟程式,而是依附于主訴訟程式(如合同糾紛、侵權賠償等主要實體争議的審理程式)而産生的。它的存在是為了服務于主程式的順利進行或有效執行主程式的最終結果。
程式性事項: 它涉及的多是程式規則的應用和操作問題,而非對案件實體權利義務的最終裁決。
緊密關聯性: 雖然是從屬性的,但附隨程式必須與主程式存在實質性的聯繫,是解決主程式問題所必需或自然衍生出的程式步驟。
常見類型:
總結關鍵點:
注意事項:
“附隨程式”這一表述可能指向法律領域的“附屬程式”概念。以下是綜合相關信息的解釋:
1. 基本定義 在法律語境中,附屬程式(或稱附隨程式)是指服務于民事權益确認或實現的輔助性司法程式,需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并由法院操作。其核心特點是與主訴訟程式相關聯,但具有獨立功能。
2. 主要類型 我國民事訴訟中的附屬程式主要包括:
3. 術語辨析 需要注意的是,“附隨”一詞在一般語境中意為附屬、從屬(如梁啟超《再駁某報之土地國有論》中的用法),但作為法律術語時更常用“附屬程式”這一規範表述。兩者在專業領域可能存在細微差異,需結合具體法律條文理解。
建議需要法律實務操作時,參考《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完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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