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um-call
attach
【法】 obiter
【經】 call for share capital
在漢英法律及金融術語框架中,“附帶催繳股款”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向已認購但未足額繳納股款的股東發出補充繳納通知的法定程式。這一概念對應英文表述為“Call on Shares”或“Assessment Call”,常見于英美法系公司治理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5條,股東應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出資額。若股東未履行繳納義務,公司可啟動催繳程式,具體包含三個核心環節:
該制度在跨境投資場景中尤為重要,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Regulation D第502條款與我國《外商投資法》第22條均要求公司建立清晰的催繳機制。實務操作中,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通常會在招股書“股本資料”章節以“Calls on Shares”為标題進行專項披露(來源: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附錄一)。
“附帶催繳股款”是公司治理和股票發行中的專業術語,其含義需結合“催繳股款”的核心定義及附加條件來理解。以下是綜合解釋:
催繳股款指公司或發起人要求股東在規定期限内繳清其認購股份時未付的股款。這是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重要環節,确保公司資本到位。
這裡的“附帶”通常指在特定條件或協議下附加的催繳條款,例如:
當前實踐中,真正的催繳已較少見,因股票發行多采用契約性分期付款(如認購時約定分3期支付),而非依賴事後催繳。但公司章程仍保留催繳權,以應對特殊情況。
“附帶催繳股款”強調在既有協議或條件中嵌入催繳條款,既保障公司資本充足性,也為股東履約提供明确約束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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