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tainer
keep down; reserve; retain; save; withhold; reservation
【計】 hold
【化】 retention
【醫】 retention
【經】 retain
duty; headship; ministration; place; post
【化】 job
【經】 position
"保留職務"的漢英詞典釋義與解析
"保留職務"指在特定條件下(如接受審查、停職調查、傷病治療期間),當事人雖暫離崗位,但其職位身份、勞動關系及部分權益(如工齡計算、社保繳納)仍被用人單位維持,不因缺崗而直接解除。該術語常見于中國勞動法、公務員管理條例及國企人事制度中,強調職務關系的"中止"而非"終止"。
權威來源: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保留"定義為"保存不變;暫時擱置待處理",結合"職務"即指職位職責的存續狀态。中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及《公務員法》第57條均規定,在調查或醫療期内,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公職,實質構成職務保留的法律基礎。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商務印書館, 2016.
英文法律文本中,"保留職務"的精準對應表述為:
需注意:"retain one's post" 雖字面接近,但實際多用于主動保留職位(如辭職未獲批),與中文被動保留的語義存在差異。而"on paid/unpaid leave while under investigation" 則明确指向調查期的職務保留狀态。
權威來源: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suspension"解釋為"暫時剝奪職務或權利",而"retain"強調"保持原有狀态",二者結合可準确傳遞中文含義。來源:薛波. 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出版社, 2003.
中文場景 | 英文翻譯 |
---|---|
公務員接受監察調查期間保留職務 | Retain position during disciplinary investigation |
員工工傷醫療期保留勞動關系 | Maintain employment during medical leave for work injury |
停職留薪(調查期) | Administrative leave with pay |
權威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40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限制);《公務員法》第57條(公職保留條款)。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彙編. 人民出版社, 2018.
“保留職務”指在特定情況下,個人暫時離開原工作崗位但仍保留其職位或職級的安排。以下是詳細解釋:
保留職務的核心特征是職位存續性,即在不實際履職期間,原職務名稱、職級或公職身份仍被保留。常見于以下場景:
|| 保留職務 | 挂職 | 辭職 | |---|---|---|---| |職務狀态 | 暫停履職 | 兼任新職 | 完全解除 | |薪資待遇 | 可能停發 | 雙崗雙薪 | 終止 | |典型場景 | 紀律處分/個人進修 | 幹部培養 | 離職 |
需特别注意:保留職務不等于崗位保障,原職位可能被他人接替,返崗時可能調整至同級别其他崗位。該制度既為個人提供緩沖期,也保障單位人事管理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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