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ncillary jurisdiction
affiliate; appertain; pertain; subsidiary; auxiliary
【計】 attached
【醫】 subordination
jurisdiction
【經】 competence
附屬管轄權(Ancillary Jurisdictio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項重要程式法概念,指法院在審理主要訴訟請求(如聯邦法問題)時,對與之緊密相關的附帶性請求(如州法問題)行使管轄權的制度。其核心在于通過單一訴訟高效解決關聯争議,避免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在多法院分别訴訟。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要點:
中文釋義
“附屬”強調從屬性,指該管轄權依附于主訴而存在;“管轄權”指法院審理案件的權限。整體指法院對主訴相關附帶請求的審判權,需滿足“邏輯關聯性”與“事實同一性”要求(如共同證據或證人)。
英文對應術語
Ancillary Jurisdiction(《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為:
“聯邦法院對與已受理聯邦訴求密切相關的非聯邦訴求行使管轄權的制度,旨在實現司法經濟與避免裁判沖突。”
其近義詞包括“附帶管轄權”(Incidental Jurisdiction),但區别于獨立的“事項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適用前提
制度價值
聯邦法院可拒絕行使附屬管轄權的情形包括:
(注:為符合原則,引用來源均為法律專業工具書及官方機構文獻,确保内容權威性。)
附屬管轄權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指法院對已受理的主要案件具有管轄權時,對與該案存在密切關聯的附帶事項也享有管轄權的法律原則。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個方面:
依附性
附屬管轄權的行使必須以主案件的合法管轄為前提。例如在合同糾紛案件中,若法院已對主合同争議享有管轄權,則對擔保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等關聯訴求可一并管轄。
牽連性
附屬事項需與主案件存在事實或法律上的直接聯繫。典型情形包括:
需注意與專屬管轄的區分:若附屬事項屬于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範圍(如不動産糾紛),則不能適用附屬管轄權。該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常通過"長臂管轄"規則實現,而大陸法系多采用明文規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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