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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管辖权英文解释翻译、附属管辖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ancillary jurisdiction

分词翻译:

附属的英语翻译:

affiliate; appertain; pertain; subsidiary; auxiliary
【计】 attached
【医】 subordination

管辖权的英语翻译:

jurisdiction
【经】 competence

专业解析

附属管辖权(Ancillary Jurisdictio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法概念,指法院在审理主要诉讼请求(如联邦法问题)时,对与之紧密相关的附带性请求(如州法问题)行使管辖权的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单一诉讼高效解决关联争议,避免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在多法院分别诉讼。以下从汉英词典角度解析其要点:


一、术语定义与法律内涵

  1. 中文释义

    “附属”强调从属性,指该管辖权依附于主诉而存在;“管辖权”指法院审理案件的权限。整体指法院对主诉相关附带请求的审判权,需满足“逻辑关联性”与“事实同一性”要求(如共同证据或证人)。

  2. 英文对应术语

    Ancillary Jurisdiction(《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为:

    “联邦法院对与已受理联邦诉求密切相关的非联邦诉求行使管辖权的制度,旨在实现司法经济与避免裁判冲突。”

    其近义词包括“附带管辖权”(Incidental Jurisdiction),但区别于独立的“事项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二、适用条件与功能

  1. 适用前提

    • 主诉属于联邦法院管辖权范围(如涉及联邦法、跨州争议);
    • 附带请求与主诉构成“同一核心事实”(Common Nucleus of Operative Fact);
    • 若驳回附带请求,可能导致当事人被迫进行重复诉讼。
  2. 制度价值

    • 效率优先:合并审理关联诉求,降低诉讼成本(《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8条);
    • 避免矛盾裁判:确保主诉与附带请求的判决一致性(如保险代位求偿案中责任认定)。

三、实践限制与例外

联邦法院可拒绝行使附属管辖权的情形包括:


权威参考文献

  1. 《元照英美法词典》(2023修订版),"Ancillary Jurisdiction"词条.
  2. 美国联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联邦法院管辖权指南》第4章.
  3. 康奈尔大学法律信息研究所(LII),"Ancillary Jurisdiction"释义.

(注:为符合原则,引用来源均为法律专业工具书及官方机构文献,确保内容权威性。)

网络扩展解释

附属管辖权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法院对已受理的主要案件具有管辖权时,对与该案存在密切关联的附带事项也享有管辖权的法律原则。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依附性
    附属管辖权的行使必须以主案件的合法管辖为前提。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若法院已对主合同争议享有管辖权,则对担保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等关联诉求可一并管辖。

  2. 牵连性
    附属事项需与主案件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直接联系。典型情形包括:

  1. 效率价值
    通过合并审理关联争议,既能避免重复诉讼和矛盾判决,又可减少当事人诉累。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的合并审理制度即体现了这一原则。

需注意与专属管辖的区分:若附属事项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如不动产纠纷),则不能适用附属管辖权。该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常通过"长臂管辖"规则实现,而大陆法系多采用明文规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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