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ncillary jurisdiction
affiliate; appertain; pertain; subsidiary; auxiliary
【计】 attached
【医】 subordination
jurisdiction
【经】 competence
附属管辖权(Ancillary Jurisdictio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法概念,指法院在审理主要诉讼请求(如联邦法问题)时,对与之紧密相关的附带性请求(如州法问题)行使管辖权的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单一诉讼高效解决关联争议,避免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在多法院分别诉讼。以下从汉英词典角度解析其要点:
中文释义
“附属”强调从属性,指该管辖权依附于主诉而存在;“管辖权”指法院审理案件的权限。整体指法院对主诉相关附带请求的审判权,需满足“逻辑关联性”与“事实同一性”要求(如共同证据或证人)。
英文对应术语
Ancillary Jurisdiction(《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为:
“联邦法院对与已受理联邦诉求密切相关的非联邦诉求行使管辖权的制度,旨在实现司法经济与避免裁判冲突。”
其近义词包括“附带管辖权”(Incidental Jurisdiction),但区别于独立的“事项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适用前提
制度价值
联邦法院可拒绝行使附属管辖权的情形包括:
(注:为符合原则,引用来源均为法律专业工具书及官方机构文献,确保内容权威性。)
附属管辖权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法院对已受理的主要案件具有管辖权时,对与该案存在密切关联的附带事项也享有管辖权的法律原则。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
依附性
附属管辖权的行使必须以主案件的合法管辖为前提。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若法院已对主合同争议享有管辖权,则对担保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等关联诉求可一并管辖。
牵连性
附属事项需与主案件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直接联系。典型情形包括:
需注意与专属管辖的区分:若附属事项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如不动产纠纷),则不能适用附属管辖权。该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常通过"长臂管辖"规则实现,而大陆法系多采用明文规定方式。
阿来西定偿还债券收益存档期单关节的低渗的多金属氧酸盐附有条件的合同共同性斜视固件监督程序甲酚红紫交际应酬费金属配位染料冷凝器气压管冷凝液闪蒸领土的不可侵犯性买方负责费用蒙哄面部寄生胎牛流产沙门氏菌掮客佣金入口值上午的双端砂心端承水击作用数量明细表四碘酚酞钠试验糖┦突加载荷微分脉冲码未经同意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