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lea of non set factum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计】 negate; NOT; not that
【医】 non-
he; his; such; that
place; that; those
【医】 station
act; become; do; for; for the sake of; in order to; mean; serve as
contradict; counterplea; demur; demurrer; plea
【法】 ad respondendum; counterplea; counterplead; defence; demur; exceptio
exception; plea; plead; pleading; remonstrance; remonstrate; traverse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非其所为的抗辩”对应的英文术语为plea of non est factum(拉丁语,意为“这不是我的行为”),是普通法系中的一种特殊抗辩制度。其核心含义和法律要点如下:
抗辩性质
指当事人主张其签署的文件(如合同、契据)内容与自身理解存在根本性差异,因而不受该文件约束。该抗辩旨在否定文件的效力,而非单纯撤销合同(如欺诈情形)。
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适用门槛
需同时满足两项严格条件:
来源:英国判例 Saunders v Anglia Building SocietyAC 1004
普通法中的“共同错误”仅影响合同效力,而“非其所为”直接否定当事人对文件的同意。
后者需证明对方故意欺骗,而“非其所为”聚焦于签署者自身认知偏差。
来源:加拿大判例 Marvco Color Research Ltd. v Harris2 SCR 774
我国《民法典》虽无直接对应概念,但可通过以下规则处理类似争议: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法律出版社(“non est factum”词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第147条解读)
关键要素 | 法律意义 |
---|---|
抗辩性质 | 否定文件效力,非合同撤销 |
重大误解要件 | 文件实质内容与认知存在根本性差异 |
无过失要求 | 当事人需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
中国法参照依据 | 《民法典》重大误解撤销权、格式条款规则 |
“非其所为的抗辩”是法律术语中的一种抗辩类型,指被告通过否认自己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从而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以下是具体解释:
核心含义
这种抗辩的关键在于否认行为与自身的关联性。例如,在合同纠纷中,被告可能主张“合同上的签名系伪造”,或刑事案件中声称“案发时不在现场”,均属于否认行为系自己所为的抗辩。
法律性质
它属于事实抗辩而非权利抗辩,即通过推翻原告/控方主张的事实基础来实现免责。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实体权利抗辩不同,此类抗辩需被告提供证据支持(如不在场证明、笔迹鉴定等)。
适用范围
常见于民事侵权、合同纠纷及刑事诉讼中。例如:
与其他抗辩的区别
不同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承认行为但主张合法性的抗辩,“非其所为”完全否定行为主体与自身的关联性,属于根本性反驳。
该抗辩通过否定行为实施者的身份,直接瓦解对方请求权或指控的基础,需结合证据方能成立。实际运用中需注意与程序抗辩(如管辖权异议)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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