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ight of abandonment
abandon; cast aside; antiquate; disaffirm; discard; disuse; trash
【醫】 obsolescence
【經】 abandonment; obsolescence; scrap; supersessio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廢棄權(Right of Abandonment)是物權法中的一項重要概念,指權利人主動、自願地放棄其特定財産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行為。該權利的核心在于權利人通過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行為,使特定財産脫離其控制并回歸無主狀态。以下從法律特征、行使條件和法律後果三方面詳細闡釋:
自願性
廢棄權必須基于權利人真實意思表示,非受脅迫或欺詐。例如,所有權人主動丢棄廢舊動産(如家具、電子設備),即表明其放棄對該物的占有和所有權 。
客體特定性
對象需為權利人合法擁有的動産或不動産。不動産的廢棄需履行法定程式(如注銷登記),而動産可通過物理抛棄實現(如将物品置于垃圾處理場所) 。
不可逆性
一旦完成廢棄行為,權利人通常無法撤銷。例如,丢棄的物品被他人拾得并主張所有權後,原權利人一般不得追索(《民法典》第319條)。
廢棄行為導緻原權利人物權終止,財産轉為無主物。
符合條件時,拾得人可依先占原則取得所有權(《民法典》第319-322條)。
若廢棄行為污染環境(如丢棄化工廢料),權利人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
術語對照
權威參考來源
“廢棄權”這一詞語在常規漢語詞典中并未被收錄,可能與用戶實際想查詢的“棄權”存在混淆。以下是相關分析:
關于“棄權”的解釋(來自):
“廢棄權”的可能含義推測:
建議:該詞語非常見用法,若需準确解釋,請提供具體語境(如法律條文、合同條款等)以便進一步分析。若為“棄權”的誤寫,可參考詞典定義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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