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ight of abandonment
abandon; cast aside; antiquate; disaffirm; discard; disuse; trash
【医】 obsolescence
【经】 abandonment; obsolescence; scrap; supersessio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废弃权(Right of Abandonment)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概念,指权利人主动、自愿地放弃其特定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行为。该权利的核心在于权利人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行为,使特定财产脱离其控制并回归无主状态。以下从法律特征、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三方面详细阐释:
自愿性
废弃权必须基于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非受胁迫或欺诈。例如,所有权人主动丢弃废旧动产(如家具、电子设备),即表明其放弃对该物的占有和所有权 。
客体特定性
对象需为权利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不动产的废弃需履行法定程序(如注销登记),而动产可通过物理抛弃实现(如将物品置于垃圾处理场所) 。
不可逆性
一旦完成废弃行为,权利人通常无法撤销。例如,丢弃的物品被他人拾得并主张所有权后,原权利人一般不得追索(《民法典》第319条)。
废弃行为导致原权利人物权终止,财产转为无主物。
符合条件时,拾得人可依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民法典》第319-322条)。
若废弃行为污染环境(如丢弃化工废料),权利人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
术语对照
权威参考来源
“废弃权”这一词语在常规汉语词典中并未被收录,可能与用户实际想查询的“弃权”存在混淆。以下是相关分析:
关于“弃权”的解释(来自):
“废弃权”的可能含义推测:
建议:该词语非常见用法,若需准确解释,请提供具体语境(如法律条文、合同条款等)以便进一步分析。若为“弃权”的误写,可参考词典定义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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