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 with an absent party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計】 negate; NOT; not that
【醫】 non-
dialogue
【計】 dialog
【法】 offer; pollicitation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非對話要約的契約”指通過非即時通訊方式(如書面文件、公告等)發出的要約(offer)所形成的合同關系。其核心特征在于要約與承諾(acceptance)之間存在時間或空間間隔,區别于面對面或實時對話場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現為《民法典》合同編)第471條,要約需包含“具體确定”的條款及表明受約束的意思表示。例如,企業通過電子郵件向特定客戶發送包含價格、數量等要素的采購協議,即構成非對話要約。承諾生效時間遵循“到達主義”,即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民法典》第484條)。
英美法系中,類似概念稱為written offer或offer in non-concurrent communication。美國《統一商法典》(UCC §2-206)規定,書面要約可通過郵寄、傳真等方式承諾,且承諾生效適用“投郵規則”(mailbox rule)或“發送主義”。例如,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第4條要求特定類型合同須以書面形式成立。
國際法律文獻中,《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14-24條進一步明确:非對話要約需滿足“向特定人發出”及“内容充分确定”兩大要件,承諾可依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以行為(如發貨)作出。
權威來源:
“非對話要約的契約”這一表述需要拆解為兩個核心概念——“契約”和“非對話要約”,并結合其關聯性進行解釋:
契約是雙方或多方通過協商達成的法律文書,明确各方在特定條件下的權利與義務。它具有以下特點:
非對話要約指以非即時溝通方式(如信函、電子郵件、書面文件等)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生效時間分兩種情況:
非對話要約是契約形成的關鍵步驟之一。當一方通過非對話方式發出要約,另一方接受後,雙方即達成契約關系。例如:A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B公司發送采購要約,B回複同意後,雙方即受采購合同(契約)約束。
非對話要約的生效規則(如到達主義)保障了契約訂立的公平性,避免因信息延遲或技術問題導緻單方權益受損。同時,契約内容需清晰反映要約條款,确保權利義務對等。
如需進一步了解契約類型或要約撤回規則,可查看相關法律條文或搜索來源。
剝削制度本國資本标準保險單條件常數字段恥骨前列腺的弛張性強直存貨購入的成本單行鉚合電傳碼電視雷達導航儀放棄抵押膈叢過程名參數鍋鈎骨粘合線交互知識庫近似法金通貨本位制計算機輔助翻譯恐吓性懲罰控制聚合作用目标證人全面性巨大發育日期前置零篩區食肉性手用割削工具遂船押貨人調諧簧頻率計聽覺性健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