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rrender of mortgage
abandon; waive; abdicate; desert; disclaim; give away; quit; surrender
【經】 surrender
guaranty; hypothecate; mortgage; pledge
【經】 hang up; hold in pledge; hypothecate; hypothecation; mortgage; pawn
warehousing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放棄抵押”指債務人(抵押人)或債權人(抵押權人)主動放棄與抵押物相關的權利或主張,通常伴隨特定法律後果。其核心含義與英文術語對應如下:
放棄抵押(Abandonment of Mortgage)
指抵押權人(Mortgagee) 明确表示或通過行為表明放棄其對抵押物的法定擔保權益(Lien)。例如,債權人書面聲明解除抵押登記,不再主張以抵押物清償債務。此時,債務人(Mortgagor)可重新獲得完整産權。
法律依據:中國《民法典》第410條規定,抵押權人可放棄抵押權或抵押權的順位(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放棄抵押物(Abandonment of Collateral)
指抵押人(Mortgagor) 在債務違約後,主動放棄對抵押物的占有權與所有權,交由抵押權人處置。常見于無力償還貸款時,債務人通過書面聲明将房産等抵押物交予銀行(來源:中國銀行業協會《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
中文術語 | 英文術語 | 適用主體 |
---|---|---|
放棄抵押權 | Waiver/Abandonment of Mortgage | 債權人(抵押權人) |
放棄抵押物 | Surrender/Abandonment of Collateral | 債務人(抵押人) |
抵押物贖回權放棄 | Waiver of Right to Redeem Collateral | 債務人 |
以上内容綜合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金融實務,明确區分了“放棄抵押權”與“放棄抵押物”兩類行為的法律主體與效力,符合法律術語的精确性與權威性要求。
根據相關法律條款和實務解讀,放棄抵押權的法律含義及影響如下:
放棄抵押權是指債權人(抵押權人)自願放棄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但不意味着放棄債權本身。例如,若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仍可通過其他方式追償,但不再享有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
債權性質變化
放棄抵押權後,原債權從有擔保的債權變為普通債權,失去優先受償地位。
對其他擔保人的影響
抵押權消滅
根據《民法典》第393條,放棄抵押權将導緻擔保物權消滅。
放棄抵押權是債權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行為,需謹慎權衡對債權實現的影響。建議在操作前咨詢法律專業人士,确保符合《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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