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性懲罰英文解釋翻譯、恐吓性懲罰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eterrent penalty
分詞翻譯:
恐吓的英語翻譯:
threaten; intimidate; bluster; terrify; terrorize
【經】 scare
懲罰的英語翻譯:
punish; chastise; castigate; discipline; amerce; castigation; chastisement
【法】 amerce; amercement; gruelling; imposition; pain; penalization; penalty
punish; retribution; scourge; whipping
專業解析
恐吓性懲罰(Intimidating Punishment/Deterrent Punishment) 指法律或權威機構施加的、旨在通過制造恐懼心理以威懾潛在違法者或社會公衆,從而預防犯罪行為或違規行為發生的處罰措施。其核心在于“威懾”(deterrence),而非單純的報應或矯正。
核心含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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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威懾與預防
- 恐吓性懲罰的首要目标不是懲罰已發生的罪行本身(報應),也不是改造罪犯(矯正),而是通過展示懲罰的嚴厲性和必然性,使潛在的違法者因恐懼後果而放棄實施不法行為。它作用于社會層面,旨在預防未來犯罪(一般預防)。
- 例如:對嚴重犯罪(如謀殺、販毒)處以極刑或長期監禁,意在震懾社會上的其他人,使其不敢效仿。
-
手段:嚴厲性與公開性
- 為實現威懾效果,恐吓性懲罰通常具有相當的嚴厲性,其強度往往超過犯罪行為本身造成的損害(“罪刑不相適應”的争議點之一)。曆史上公開處決、肉刑等即是極端體現。
- 懲罰的公開宣示和執行也是其重要特征,目的是最大化其警示作用。現代社會中,公開審判、判決公示等也帶有此目的。
-
法律語境中的體現
- 刑事領域: 是刑罰理論(刑罰目的論)中的重要一支。例如,死刑、長期自由刑、高額罰金常被認為具有強烈的恐吓/威懾效果。法律條文設定最低刑期、加重情節等,也體現了威懾意圖。
- 民事/行政領域: 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高額行政處罰等,也旨在通過遠超實際損失的賠償/罰款金額,震懾潛在的惡意侵權或違法行為。
漢英詞典對應與權威參考
- “恐吓性懲罰”的常見英譯:
- Intimidating Punishment: 直接對應“恐吓”的意圖,強調其制造恐懼的特性。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在相關詞條下會體現此含義。
- Deterrent Punishment: 更側重其“威懾”、“阻吓”的目的,是法律術語中的常用表述。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 “deterrence” 有詳細闡述,将其作為刑罰的主要目的之一。
- Exemplary Punishment: 有時也譯為此,強調其“儆戒”、“示範”(以儆效尤)的作用。來源:同上,常與懲罰性賠償相關聯。
權威來源參考
- 《元照英美法詞典》:中國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權威英美法工具書,對法律術語的中英對照和釋義具有高度專業性。其對“懲罰”、“威懾”、“恐吓”等相關概念的界定是理解“恐吓性懲罰”的基礎。 (可查詢法律圖書館或線上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威科先行)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全球最權威的法律詞典之一,對 “deterrence” (威懾) 作為刑罰目的有經典定義和闡述,是理解恐吓性懲罰法理的核心參考。 (可通過Westlaw,LexisNexis 等專業法律數據庫訪問)
- 學術著作與論文:衆多法理學、刑法學著作會深入探讨刑罰的威懾理論(Deterrence Theory)。例如,貝卡利亞(Cesare Beccaria)的《論犯罪與刑罰》和邊沁(Jeremy Bentham)的功利主義刑罰理論都強調了懲罰的威懾作用。 (可通過中國知網 (CNKI),HeinOnline,JSTOR 等學術數據庫檢索相關文獻)
- 司法實踐與判例:各國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的判決中,在論證某些刑罰(尤其是死刑、長期監禁)的合憲性或合理性時,常會涉及對其威懾效果的讨論。 (可通過官方司法案例數據庫或前述法律數據庫查詢)
恐吓性懲罰是一種以威懾潛在犯罪、預防未來不法行為為首要目标的處罰理念和措施。其核心在于利用懲罰的嚴厲性和不可避免性所産生的恐懼心理,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它常被譯為 “Intimidating Punishment” 或更專業的 “Deterrent Punishment”。理解這一概念需結合權威法律詞典的定義、刑罰理論以及司法實踐。
網絡擴展解釋
“恐吓性懲罰”并非我國法律中的規範術語,但可以結合“恐吓行為”與“懲罰措施”進行關聯性解釋。根據相關法律條款和搜索結果,具體說明如下:
一、法律意義上的“恐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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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特征
恐吓是指通過語言、文字、行為等方式威脅他人,使其産生心理恐懼或不安,可能涉及生命、身體、財産等權益的侵害。例如發送威脅信息、揚言實施暴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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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對寫恐吓信、威脅人身安全等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則處5-10日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若恐吓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如多次恐吓、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等),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節惡劣者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二、關于“懲罰”的界定
法律中的“懲罰”需通過法定程式實施,如行政處罰(拘留、罰款)或刑事處罰(有期徒刑等)。而“恐吓性懲罰”若指以非法威脅手段實施的私力報複,則可能構成違法或犯罪。
三、實務中的處理原則
- 區分情節輕重:單次、未造成實際損害的恐吓,通常按治安案件處理;多次恐吓、引發嚴重後果的,可能升級為刑事案件。
- 注重證據收集:需保留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證明威脅事實存在的證據。
- 阻吓性目的:法律懲罰本身具有威懾功能,但執法機關不得以恐吓方式執行處罰(注:此網頁權威性較低,需謹慎參考)。
“恐吓性懲罰”并非法律術語,但恐吓行為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具體需根據行為性質、後果等綜合判斷。建議遇到類似情況時及時報警,通過合法途徑維權。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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