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rrender of lease
abandon; waive; abdicate; desert; disclaim; give away; quit; surrender
【經】 surrender
hire; lease; leasehold; rent; tenancy
【經】 leases; rental; tenancy; tenantry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放棄租賃”指承租人自願終止租賃合同并放棄對租賃物的使用權。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如下:
中文釋義
指承租人主動解除租賃契約,提前歸還租賃物(如房屋、設備等),并終止支付後續租金的行為。需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否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租賃合同解除權)
英文對應術語
Lease Surrender 或Abandonment of Tenancy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承租人需明确表示放棄使用權(如書面解約通知),或通過行為推定(如搬離并停付租金)。
實際返還租賃物控制權,使出租人可重新處置資産。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物返還義務)
案例參考:商業地産租賃标準合同(國際業主與經理人協會BOMA條款)
中文術語 | 英文術語 | 適用場景 |
---|---|---|
提前解約 | Early Lease Termination | 合同允許的協商解除 |
違約棄租 | Abandonment | 單方擅自撤離 |
租賃權放棄聲明 | Deed of Surrender | 法律文件中的正式放棄 |
權威參考文獻
“放棄租賃權”是指承租人主動或被動地終止或放棄在租賃合同中對租賃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以下從法律性質、後果及適用範圍三方面詳細解釋:
法律性質
租賃權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即承租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産或動産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法定權利()。放棄租賃權即意味着承租人自願解除這一法定權益,需通過書面協議或明确行為表示(如提前退租、協商終止合同等)。
法律後果
適用範圍
放棄租賃權需基于承租人真實意願,常見于以下情形:
提示:放棄租賃權可能涉及違約責任,具體需根據合同條款及《民法典》相關規定處理。若涉及法律糾紛,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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