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uisance
be harmful to; cumber; encumber; foul; impair; jeopardize; sabotage
【法】 violate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妨害物"對應的英文術語為"nuisance",指對他人財産使用權或公共權益造成不合理幹擾的實體或行為。該概念在普通法體系中被分為兩類:
涉及對公衆共同權利的侵害,如阻塞道路、污染水源等,《布萊克法律詞典》将其定義為"實質且不合理地幹擾公衆普遍共有的權利"。
特指對特定個人或土地所有者權益的持續性侵害,典型案例包括噪音污染、異味擴散等,《美國侵權法重述》強調需證明"實質性的不合理幹擾"。
現代法律實踐中,妨害物的判定需綜合考量以下要素:
該術語的權威解釋可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第1023頁,或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研究所(LII)的線上法律釋義庫。
“妨害物”并非嚴格的法律或學術術語,但結合“妨害”與“妨礙物”的相關概念,可作以下解釋:
“妨害”指對事物造成阻礙或損害的行為或狀态。例如《荀子》中提到“除怨而無妨害人”,即不損害他人利益。在物權領域,“妨害”特指通過非法或不當行為對他人權利造成現實阻礙,如《民法典》規定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妨害物權
指通過非法設施或行為(如侵占、設置障礙等)侵害他人對物的支配權,權利人可依法要求排除妨害。
妨礙物
通常指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或遺撒的動産(如石塊、垃圾),阻礙通行并可能引發侵權責任。其核心特征是物理性障礙,且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失或間接故意。
若需具體法律建議,可參考《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關于排除妨害的規定,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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