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continuance of counterclaim
撤銷抗訴的法律釋義與漢英對照解析
“撤銷抗訴”是中國刑事訴訟程式中的專業術語,指人民檢察院或當事人對已提出的抗訴決定進行撤回的法律行為。其英文表述為“withdrawal of protest (appeal)”,常見于涉外法律文書的翻譯場景。
適用情形與程式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在二審程式啟動前可主動撤銷抗訴,前提是認為原審判決無明顯錯誤或新證據不足。當事人申請撤銷則需向上一級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經合議庭審查後裁定是否準許。
法律效力與後果
撤銷抗訴将直接導緻二審程式終止,原審判決即時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1〕1號)明确,此類撤回行為不可逆,且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抗訴。
漢英法律詞典定義對照
權威法律辭典《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Withdrawal of Prosecutorial Appeal: The act by which a prosecuting authority retracts its formal objection to a court decision.”(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
國際司法實踐參考
比較法視角下,該概念與英美法系的“withdrawal of notice of appeal”存在程式差異,後者允許上訴法院自由裁量是否批準撤回(參見《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Rule 28(b))。
撤回抗訴(或撤銷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提出抗訴後,因特定原因主動取消抗訴請求的訴訟行為。其核心含義及適用規則如下:
撤回抗訴是檢察機關對已提出的抗訴決定進行撤銷的法定程式,需在法院作出新判決或裁定前提出。根據案件性質(民事、刑事或行政),具體規則有所不同。
撤回抗訴是檢察機關糾錯或適應訴訟變化的程式性權利,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和程式。當事人可通過申訴等途徑繼續主張權益,但需注意不同訴訟類型的規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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