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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靈活性英文解釋翻譯、法律的靈活性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lasticity of law

分詞翻譯:

法律的英語翻譯: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靈活的英語翻譯:

agility

專業解析

法律的靈活性(Legal Flexibility)指法律體系適應社會變化、處理複雜情境的能力,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對應flexibility of law 或legal adaptability。其核心在于法律既能維持穩定性,又能通過解釋、修訂或裁量權應對新挑戰。以下是關鍵維度的解析:


一、法律靈活性的核心含義

  1. 適應性(Adaptability)

    法律通過動态解釋或修訂回應社會發展需求,例如憲法修正或司法解釋更新。英文強調"capacity to evolve with societal changes"(隨社會變遷演進的能力)。

  2. 裁量空間(Discretionary Space)

    法律條文常保留彈性措辭(如"合理期限""情節嚴重"),賦予執法者或法官根據具體情境裁量的餘地,對應英文"leeway in judicial or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二、靈活性的實踐體現

  1. 立法技術

    • 兜底條款(Catch-all Provisions):如中國《民法典》第10條的"習慣"補充適用規則,避免法律真空。
    • 授權立法(Delegated Legislation):允許行政機關細化規則,應對技術性強的領域(如金融監管)。
  2. 司法能動性(Judicial Activism)

    法官通過法律解釋填補漏洞,例如美國最高法院在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中重新解釋"平等保護",推動種族隔離制度改革。


三、靈活性與法律确定性的平衡

靈活性需以法律基本原則(如程式正義、比例原則)為邊界,避免任意性。例如,刑法中"兜底罪名"的適用需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nullum crimen sine lege)。


權威參考來源

  1.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flexibility of law"為"法律適應新情況的彈性特質"。
  2.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指出商事法律需保持靈活性以促進跨境交易[來源:UNCITRAL《立法指南》]。
  3. 哈佛法學院伯克曼中心:分析數字時代法律靈活性的必要性[研究鍊接:Berkman Klein Center Reports]。

法律的靈活性是法治體系生命力的體現,通過立法設計、司法解釋與行政裁量的有機結合,在穩定與變革間尋求動态平衡,最終服務于社會正義與效率的雙重目标。

網絡擴展解釋

法律的靈活性是指法律在實施過程中能夠根據社會變遷、具體案件情況和實踐需求進行調整與變通的特性。以下從多個維度綜合解析這一概念:


一、定義與核心内涵

  1. 基本定義
    法律的靈活性強調法律體系在保持穩定性的同時,具備適應社會動态發展的能力。它允許通過解釋、修訂或裁量權應對新問題,而非僵化套用條文。
    示例: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指出,法律的彈性體現在“靈活性、實踐性和開放性”,例如通過“其他”等概括性條款提升法律適用的機動性。

  2. 與确定性的關系
    法律的确定性與靈活性是辯證統一的。确定性要求法律規則明确且可預測,而靈活性彌補其可能産生的僵化,兩者共同維護法律的權威與社會適應性。


二、表現形式

  1. 條文設計的開放性
    法律常通過概括性表述(如“公序良俗”“情節嚴重”)或裁量幅度預留調整空間。例如《合同法》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條款,僅在違反法律時無效。

  2. 司法解釋的動态調整
    司法機關通過發布指導案例或修訂司法解釋回應社會變化。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民間借貸糾紛發布新規,靈活解釋利率上限。

  3. 司法裁量權的合理運用
    法官在個案中可結合具體情境調整裁判,例如民事賠償金額根據雙方經濟狀況确定,以實現實質正義。


三、存在的必要性

  1. 適應社會發展
    互聯網、人工智能等新領域産生的法律問題(如網絡侵權)需通過靈活解釋填補法律空白。

  2. 實現個案公平
    機械適用法律可能導緻不公,靈活性允許考慮特殊情境。刑法中“酌定減輕處罰”條款即為典型。

  3. 推動法律演進
    靈活適用為法律改革提供試驗空間。例如早期對數據隱私的判例為後續立法積累經驗。


四、潛在弊端與平衡

  1. 風險與挑戰

    • 適用不統一:過度靈活可能導緻“同案不同判”,削弱法律權威。
    • 權力濫用:若缺乏監督,自由裁量可能被用于徇私枉法。
    • 預測困難:條款模糊性可能使公衆難以預判行為後果。
  2. 平衡機制

    • 明确裁量邊界:通過司法解釋或量刑指南限制自由裁量權的範圍。
    • 程式約束:公開裁判文書、強化司法監督,确保靈活性不被濫用。

五、理論視角

法哲學家考夫曼指出,法律的确定性與靈活性矛盾實質是“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博弈”,需通過法律解釋學實現動态平衡。實踐中,這一平衡體現為“原則性條文+配套細則”的立法模式,例如刑法中既有明确罪名,又設置兜底條款。


法律的靈活性是法律體系保持生命力的關鍵,但其運用需以程式規範、監督機制和職業倫理為保障,避免滑向任意性。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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