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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英文解釋翻譯、發回重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mand for retrial

分詞翻譯:

發的英語翻譯:

hair; issue; send out; deliver; utter; develop; discover
【醫】 capilli; capillus; crinis; crinis capitis; hair; Mit.; pili; pilo-
pilus; thrix; trich-; tricho-

回的英語翻譯:

answer; circle; return; turn round
【醫】 circumvolutio; convolution; gyre; gyri; gyrus; re-

重審的英語翻譯:

【法】 trial de novo

專業解析

"發回重審"是一個重要的法律術語,指上級法院在審理上訴或抗訴案件時,認為原審判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程式違法等問題,依法撤銷原判決,将案件退回原審法院重新進行審理的司法程式。其核心在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一、中文法律定義與程式要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發回重審適用于以下情形:

  1.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證據不足

    例如關鍵證人未出庭、物證鑒定存在瑕疵等導緻事實認定存疑

  2. 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包括審判組織不合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等程式違法

  3. 遺漏當事人或訴訟請求

    需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而未追加的情形

案件發回後,原審法院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在三個月内重新審理(民事案件)或一個月内審結(刑事案件),新判決仍可上訴。

二、英文法律釋義與術語對照

在英美法系中,對應概念為"remand for retrial" 或"remand for new trial",其法律内涵包括:

三、司法實踐中的典型場景

  1. 刑事領域

    如被告人提出刑訊逼供抗辯但未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二審法院常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125號)

  2. 民事領域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若鑒定機構資質存疑導緻造價認定錯誤,需發回重審查明事實

  3. 程式救濟功能

    通過發回重審彌補一審程式缺陷,避免直接改判剝奪當事人的審級利益

四、權威參考來源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1c0d5b4d9d774a5f9f8d8d5d3a9b0a7c.shtml

  2. 康奈爾法學院法律信息研究所《Remand定義》

    https://www.law.cornell.edu/wex/remand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28條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37291.html

附:中英文法律程式對照表

中國司法程式 英美法系對應程式 核心差異
發回重審 Remand for new trial 中國需另組合議庭,英美可由原法官重審
原審法院 Trial Court 中國特指作出原判決的法院
二審法院 Appellate Court 英美可能由巡回法院發回
重新審理期限 無強制時間限制 中國明确限定重審審限

該制度設計既體現上級法院的監督職能,又維護審級獨立原則,是司法糾錯體系的關鍵環節。

網絡擴展解釋

發回重審是司法程式中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判決的一種處理方式,具體指二審或再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程式違法等問題時,裁定撤銷原判并将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制度。以下是核心要點: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1. 基本概念
    發回重審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作出判決的案件,因存在法定事由而要求重新審理的程式。例如,民事案件中若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或違反法定程式,二審法院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發回重審;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處理。

  2. 適用情形

    • 事實或證據問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如、4、6所述)。
    • 程式違法:如遺漏當事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 再審特殊規定:再審發回重審需圍繞原訴訟請求審理,限制變更訴求。

二、程式特點

  1. 重新組成合議庭
    原審法院需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避免原審判人員影響。

  2. 審理範圍限制

    • 民事再審發回重審案件一般不得隨意變更訴訟請求。
    • 刑事案件發回後,若再次上訴則不得二次發回。
  3. 發回次數限制

    • 因事實原因發回:通常以一次為限。
    • 因程式原因發回:無次數限制,需糾正程式錯誤。

三、法律後果

四、民事與刑事差異

類型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發回事由 事實不清、程式違法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程式違法
次數限制 事實原因限一次,程式原因不限 因事實發回限一次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完整法條,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53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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