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mand for retrial
"發回重審"是一個重要的法律術語,指上級法院在審理上訴或抗訴案件時,認為原審判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程式違法等問題,依法撤銷原判決,将案件退回原審法院重新進行審理的司法程式。其核心在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發回重審適用于以下情形:
例如關鍵證人未出庭、物證鑒定存在瑕疵等導緻事實認定存疑
包括審判組織不合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等程式違法
需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而未追加的情形
案件發回後,原審法院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在三個月内重新審理(民事案件)或一個月内審結(刑事案件),新判決仍可上訴。
在英美法系中,對應概念為"remand for retrial" 或"remand for new trial",其法律内涵包括:
如被告人提出刑訊逼供抗辯但未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二審法院常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125號)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若鑒定機構資質存疑導緻造價認定錯誤,需發回重審查明事實
通過發回重審彌補一審程式缺陷,避免直接改判剝奪當事人的審級利益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1c0d5b4d9d774a5f9f8d8d5d3a9b0a7c.shtml
中國司法程式 | 英美法系對應程式 | 核心差異 |
---|---|---|
發回重審 | Remand for new trial | 中國需另組合議庭,英美可由原法官重審 |
原審法院 | Trial Court | 中國特指作出原判決的法院 |
二審法院 | Appellate Court | 英美可能由巡回法院發回 |
重新審理期限 | 無強制時間限制 | 中國明确限定重審審限 |
該制度設計既體現上級法院的監督職能,又維護審級獨立原則,是司法糾錯體系的關鍵環節。
發回重審是司法程式中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判決的一種處理方式,具體指二審或再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程式違法等問題時,裁定撤銷原判并将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制度。以下是核心要點:
基本概念
發回重審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作出判決的案件,因存在法定事由而要求重新審理的程式。例如,民事案件中若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或違反法定程式,二審法院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發回重審;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處理。
適用情形
重新組成合議庭
原審法院需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避免原審判人員影響。
審理範圍限制
發回次數限制
類型 | 民事案件 | 刑事案件 |
---|---|---|
發回事由 | 事實不清、程式違法 |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程式違法 |
次數限制 | 事實原因限一次,程式原因不限 | 因事實發回限一次 |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完整法條,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53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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