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ge's note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notes; put down in writing
【法】 associates; proce's-verbal; record of words
法官筆錄是司法程式中由審判人員制作的正式書面記錄,主要用于記載庭審活動、當事人陳述及證據審查等關鍵信息。其英文對應表述為“Judge's Transcript”或“Court Record”,在英美法系中常稱為“Trial Minutes”。
從法律效力層面,法官筆錄具備雙重屬性:(1)程式合法性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筆錄需經當事人核對籤字确認;(2)事實認定憑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要求庭審記錄應完整反映質證過程。典型内容要素包括:
權威司法資料來源可參考:
“法官筆錄”這一表述可能存在用詞偏差,法律術語中通常稱為法庭筆錄,是由書記員而非法官制作的庭審記錄。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庭筆錄是人民法院書記員制作的、如實反映庭審全過程的書面記錄,涵蓋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主要活動。它是法院依法裁判的重要依據,具有法律效力和程式證明作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民事審判規定,法庭筆錄需包含以下内容:
若用戶提到的“法官筆錄”指法官在庭外調查或調解中的記錄,則可能屬于詢問筆錄或調解筆錄(參考分類),這類筆錄同樣需遵循客觀、真實的要求,但制作場景和用途與法庭筆錄不同。
建議在正式法律文書中使用“法庭筆錄”這一術語,以避免混淆。如需具體案例中的筆錄流程,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07條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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