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ge's note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notes; put down in writing
【法】 associates; proce's-verbal; record of words
法官笔录是司法程序中由审判人员制作的正式书面记录,主要用于记载庭审活动、当事人陈述及证据审查等关键信息。其英文对应表述为“Judge's Transcript”或“Court Record”,在英美法系中常称为“Trial Minutes”。
从法律效力层面,法官笔录具备双重属性:(1)程序合法性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笔录需经当事人核对签字确认;(2)事实认定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庭审记录应完整反映质证过程。典型内容要素包括:
权威司法资料来源可参考:
“法官笔录”这一表述可能存在用词偏差,法律术语中通常称为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而非法官制作的庭审记录。以下是详细解释:
法庭笔录是人民法院书记员制作的、如实反映庭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涵盖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活动。它是法院依法裁判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和程序证明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民事审判规定,法庭笔录需包含以下内容:
若用户提到的“法官笔录”指法官在庭外调查或调解中的记录,则可能属于询问笔录或调解笔录(参考分类),这类笔录同样需遵循客观、真实的要求,但制作场景和用途与法庭笔录不同。
建议在正式法律文书中使用“法庭笔录”这一术语,以避免混淆。如需具体案例中的笔录流程,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07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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