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sticeship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position; post
【法】 councillorship; title of position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各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其核心職責包括: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法官的職位”譯為"judgeship" 或"judicial office",具體含義為:
(來源:中國司法部《法律術語雙語對照手冊》)
注:以上定義綜合中國法律框架與國際司法标準,引用來源均為現行有效官方文件。
根據《法官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法官的職位定義、等級體系及職責可概括如下: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其核心特征是獨立行使司法權,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維護公平正義。
我國實行四等十二級單獨職務序列管理:
法官需保持中立性、獨立性,不得受外界幹預,其角色包括:
以上内容綜合《法官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更多完整信息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或《法官職務系列設置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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