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arnishment
grant; issue
【經】 issuance
distress warrant
【經】 extent to; garnishment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發給扣押令”指司法機關依法向執行單位或當事人下達的財産限制處置指令,對應的英文表述為“issuance of a writ of seizure”或“service of a detention order”。該行為需符合以下法律要件: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法院在訴訟保全或執行程式中可籤發扣押令,要求查封、扣押涉案財産以保障判決執行。該程式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并經合議庭審查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487條)。
執行主體
中國法律規定扣押令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法院籤發,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實施扣押。扣押清單需由執法人員與持有人共同籤署,全程錄音錄像(公安部《扣押規定》第15條)。
效力範圍
扣押令自送達時生效,禁止被扣押財産的所有權轉移。根據國際私法協會《跨境扣押公約》,經司法協助程式承認的外國扣押令在中國境内具有同等約束力(司法部條約數據庫案例)。
異議機制
當事人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5條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或通過行政複議推翻行政扣押決定(《行政強制法》第8條)。美國聯邦法院判例顯示,扣押令異議須在5個工作日内提交(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64條)。
權威參考資料:
“發給扣押令”中的“扣押令”是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依法發出的強制扣押財産或人員的正式指令。以下是詳細解釋:
扣押的定義
扣押指通過法律手段暫時扣留、限制人員自由或財物使用權。常見于刑事訴訟中,用于保全證據或執行沒收。例如,警方可扣押涉案贓物,法院可扣押被告財産。
“令”的含義
“令”在此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命令,通常由司法機關(如法院、檢察院)或執法部門(如公安機關)發出,體現法律強制力。
扣押令的用途
法律依據與流程
扣押令需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等法規,通常需書面申請、審查批準後方可執行。執行時需出示有效法律文書,并登記扣押清單。
“發給扣押令”即司法機關依法發出書面指令,授權對特定人員或財産采取強制扣押措施,需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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