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ltra damages
【医】 extra-
【经】 damages
额外损害赔偿(Extracompensatory Damages)是法律术语,指在普通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基础上,因侵权方存在恶意、欺诈或重大过失行为,法院判决其额外支付的赔偿金。其核心功能包括惩罚侵权者、威慑潜在违法行为,以及补偿受害者因侵权行为产生的非直接经济损失。
从法律依据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2条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方式,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则细化了可主张的赔偿范围,为额外损害赔偿提供了基础法理依据。
该赔偿类型主要适用于三类场景:
与普通赔偿的本质差异体现在:普通赔偿遵循“填平原则”仅覆盖实际损失,而额外损害赔偿采用“超补偿标准”,金额可达实际损失的3-5倍。例如美国专利侵权判例中,故意侵权者可被判处3倍赔偿(35 U.S.C. § 284)。
“额外损害赔偿”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但结合不同法律语境,其含义可归纳为以下两种解释:
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通常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但若存在可预见的间接损失(如因违约导致的利润损失),可能被认定为“额外”赔偿部分。例如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方除赔偿货物价差外,还需承担对方因延迟交货产生的仓储费用等。
在侵权责任领域,当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部分法律体系允许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例如:
建议具体案件中需结合司法管辖地法律及合同约定条款判断赔偿范围。如需专业法律意见,请咨询属地律师以获取准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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