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egative proof; negative testimony; proof to the contrary
"反面證據"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對應的英文術語為"rebuttal evidence",指在訴訟程式中用于反駁對方主張或削弱其證據效力的材料。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該術語特指"當事人為反駁對方提出的證據而提交的相反證據"(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電子版)。
在法律實踐中,反面證據具有三個核心特征:
該術語區别于"反駁證據"(counter-evidence),前者強調證據的對抗功能,後者側重證據的證明邏輯。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301條特别指出,反面證據需滿足"可采性"标準,即必須符合證據規則的基本要求(來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在非法律語境中,該詞可引申指代任何具有反駁效力的材料,但嚴格法律定義仍以司法程式中的特定應用為準。世界銀行2023年《争端解決報告》顯示,國際仲裁案件中約37%的敗訴方因未能及時提交有效反面證據而承擔不利後果(來源:World Bank Documents & Reports)。
“反面證據”在法律領域通常指“反證”,其核心含義及要點如下:
反面證據(反證)是指訴訟中不負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針對對方主張的事實所提出的相反證據。目的是通過證明對方主張的事實不存在或不真實,從而推翻其訴求。
對比項 | 反面證據(反證) | 反駁證據(證據抗辯) |
---|---|---|
作用對象 | 直接否定對方主張的事實 | 揭示對方證據存在瑕疵(如取證程式違法) |
證明内容 | 提出相反事實證據 | 不提出新事實,僅質疑證據合法性 |
法律效果 | 可能導緻對方主張被推翻 | 使對方證據喪失證明力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二條,若反證不足以反駁原證據,法院仍可确認原證據效力;但若反證成立,則原主張事實可能不被采信。
需要說明的是,日常語境中的“反面證據”可能包含更寬泛含義,但在法律專業場景中需嚴格遵循上述定義。
安置費巴西貨币敝口發行說明書耳聞證人反射運動的腓腸區非密形的鋼絲縫術跟蹤準确度購貨定單寡居骨髓白細胞海綿毯灰度劃分晶體管效應抗菌劑螺旋燈絲忙碌期間美可林尿藍母尿全球信息系統全鐵閥砂心上浮神明十進帶雙球止逆閥輸出電壓熟化室停歇團體共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