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ar-witness
ear; erbium
【醫】 aures; auri-; auris; ear; ot-; oto-
famous; reputation; hear; learn; news; nose; smell; snuffle
【法】 snuff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耳聞證人(Hearsay Witness)指在刑事訴訟中,并非直接感知案件事實,而是通過他人轉述獲得案件信息并向司法機關提供證言的人。其證言屬于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法律效力受到嚴格限制。以下是關鍵解析:
耳聞證人未親身經曆案件,其證言本質是對他人陳述的轉述,屬于“二手信息”。例如,證人甲聲稱“聽乙說看到丙作案”,甲即為耳聞證人。
中國《刑事訴訟法》将此類證言歸類為“傳來證據”,區别于直接感知案件事實的“原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刑訴法解釋》第88條):
耳聞證言一般不得作為定案依據,因無法通過交叉詢問驗證原始陳述真實性。
僅在原始證人死亡、失蹤或無法出庭時,經法庭查證屬實方可采納,但需滿足嚴格條件(如轉述内容與其他證據印證)。
英美證據法中的“傳聞證據規則”(Hearsay Rule)明确排除耳聞證言,除非符合例外條款(如臨終陳述、業務記錄)。中國雖未完全采納該規則,但通過司法解釋體現了類似精神。
部分學者指出,中國對耳聞證言的限制可能導緻關鍵證據流失,尤其在原始證人無法出庭的案件中。建議通過強化補強證據規則(即需其他證據佐證)平衡公正與效率。
術語對照
參考來源
“耳聞證人”并非标準的法律術語,但可以拆解為“耳聞”和“證人”兩部分進行綜合解釋。以下是詳細說明:
“耳聞”指通過聽覺獲得信息,即聽到他人講述或間接了解某事,而非直接目睹。例如:
證人指知曉案件情況并依法提供證言的自然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結合上述兩點,“耳聞證人”可理解為通過聽覺間接知曉案件事實并提供證言的人。其作證需滿足以下條件:
“耳聞證人”更多是描述證人獲取信息的途徑,而非獨立法律概念,其作證資格和證言效力需根據具體法律規定及案件情況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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