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usatorial procedure
discover; find; detect; dig out; root out; think out; turn up
【醫】 findings
and; draw; gentle; kind; mild; harmonious; mix with; sum; summation
together with
【計】 ampersand
【醫】 c.; cum
【經】 produce evidence
formality; ground rule; procedure; proceeding; process; program
【計】 P; problem determination aid; PROC; program; related channel program
【化】 sequence
【經】 program; sequenc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發現和提出證據的程式”指訴訟中當事人收集證據(Discovery)并向法庭提交證據(Presentation of Evidence)的法定流程。該程式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保障,其内涵可拆解如下:
指庭審前當事人通過法定手段獲取對方持有或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材料的過程,旨在防止“證據突襲”,确保訴訟公平。核心方式包括:
當事人主動向對方提供己方證據清單及内容,如證人證言、書證副本等。中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要求當事人庭前交換證據。
通過法院調查令、委托鑒定(如《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或第三方取證(如銀行流水調取)收集客觀證據。
英美法系中常見書面質詢(書面問答)或庭外證言筆錄,大陸法系則主要通過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
指在庭審階段将證據提交法庭審查并說服裁判者的過程,需遵循嚴格規則:
“誰主張,誰舉證”是基本原則(《民事訴訟法》第67條,刑事案件中公訴方承擔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51條。
證據需滿足關聯性、真實性且取得方式合法(如排除刑訊逼供獲取的口供)。
包括交叉詢問證人(Cross-examination)、鑒定人出庭說明(《民事訴訟法》第81條,最終由法庭判斷證據效力(如補強證據規則)。
該程式通過透明度(如證據交換)和對抗性檢驗(如質證)保障裁判準确性,體現“正當程式”(Due Process)的法治理念。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具體網頁,法律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原文,程式原則參考英美證據法經典著作McCormick on Evidence及大陸法系訴訟法學理。
根據相關法律程式,“發現和提出證據的程式”主要涉及證據的收集、固定及提交規範,具體分為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兩類場景,程式要求如下:
證據收集主體與方式
由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或審判人員依法進行,包括勘驗現場、搜查涉案場所或人員、詢問證人及訊問犯罪嫌疑人等。需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第43條,禁止刑訊逼供、威脅或欺騙等非法手段。
證據固定與審查
提取物證、書證時需制作筆錄或清單,否則可能被排除。法院需全面、客觀審查證據合法性。
當事人舉證責任
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需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證據。逾期且非“新證據”的,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調取證據
若當事人無法自行獲取,可申請法院調查。程式包括:出示證件、依法取證、制作經确認的筆錄。
以上程式旨在确保證據的真實性與法律效力,避免因程式瑕疵影響案件公正裁決。具體操作可參考《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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