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egative testimony
counterevidence; disproof; rebutter
【經】 negative verification
confess; feed; for; lay offerings; offerings; own up; supply
反證供(fǎn zhèng gòng)是法律術語,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為反駁對方提出的證據或指控而提交的相反證據或證言。其核心在于通過新證據推翻、削弱或質疑原有證據的可信度,常見于刑事辯護、質證環節。以下是漢英雙解及法律背景分析:
指在法庭上為反駁控方或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由辯方或另一方提交的相反證詞或物證。
Rebuttal Evidence 或Counter Testimony
法律語境中強調其對抗性功能,例如:
"The defense presented rebuttal evidence to challenge the prosecutor's witness testimony."
(辯方提交反證供以質疑控方證人的證詞。)
通過新證據直接否定對方主張的事實,如提供不在場證明(Alibi)。
揭露證人證言矛盾或證據瑕疵,例如:
"反證供可揭示目擊者證詞與現場錄像的時間沖突。"
在刑事案件中,辯方可通過反證供降低控方證據的證明力,避免不利推定。
術語 | 含義 | 與"反證供"的差異 |
---|---|---|
本證 | 支持己方主張的證據 | 反證供屬于反駁性證據 |
質證 | 對證據的質疑和辯論過程 | 反證供是質證環節的工具之一 |
翻供 | 證人撤回或修改原有證言 | 反證供不必然涉及證人改口 |
定義"Rebuttal Evidence"為:"為反駁對方證據而提出的證據",強調其程式性功能。
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修訂版(無公開電子版,需查閱實體書或法律數據庫)。
明确反證供在對抗制(Adversarial System)中的必要性:
"Evidence given to counteract or disprove facts presented by the opposing party."
來源:Thomson Reuters出版社,第11版(官網摘要)。
第50條提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隱含反證供的合法性基礎(全國人大法律文本)。
注:因法律術語的權威解釋多源自專業工具書或法典,部分來源未提供有效公開鍊接,建議通過正規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北大法寶)進一步驗證。
“反證供”這一詞語的詳細解釋需結合“反證”與“供”的語義及法律背景分析:
“反證”的定義
反證指在訴訟中,一方通過提出相反證據來否定對方主張的論證方式。其核心邏輯是通過證明與對方論題相矛盾的判斷不成立,從而間接證明己方主張的真實性。例如,若原告主張某事實存在,被告可通過提供證據證明該事實不存在,即構成反證。
“供”的語義
“供”在法律語境中通常指當事人或證人的陳述、供詞,如被告的供述或證人的證言。因此,“反證供”可理解為通過反證手段推翻或質疑對方提供的供詞或證據。
綜合解釋
“反證供”可能指在司法程式中,針對某一供詞(如被告陳述或證人證言),通過提出相反證據或邏輯推理,證明該供詞不真實或存在矛盾的過程。例如,若被告聲稱不在場,原告可通過監控錄像等反證否定其供詞。
注意事項
建議:若涉及具體法律問題,需咨詢專業人士或參考權威法律條文,以确保術語使用的準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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