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托運人英文解釋翻譯、第三者托運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third party shipper
分詞翻譯:
第三者的英語翻譯:
【法】 stranger; terrium quid
托運人的英語翻譯:
【經】 merchant shipper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第三者托運人"(Third Party Shipper)指在運輸合同中,自身并非締約方,但實際承擔貨物交付運輸責任的主體。其核心特征在于"第三方性"——既非承運人也非托運合同籤訂方,而是基于委托關系實際履行托運義務的主體。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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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英對照釋義
- 中文:第三者托運人
- 英文:Third Party Shipper / Non-contractual Shipper
- 定義:在貨物運輸中,雖非運輸合同籤訂方,但以自身名義向承運人交付貨物并承擔托運人部分權利義務的主體(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42條"托運人"定義延伸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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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屬性
依據《合同法》第402條隱名代理規則,第三者托運人通常作為實際托運人的代理人,其行為後果由委托方(實際貨主)承擔。但若以自身名義操作,則可能獨立承擔運輸責任(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條)。
二、典型應用場景
- 國際貿易FOB條款:買方指定承運人後,賣方作為第三者托運人向承運人交付貨物,此時賣方雖非運輸合同方,仍享有貨物控制權(依據Incoterms® 2020 FOB A6條款)。
- 物流分包模式:綜合物流服務商委托專業公司執行具體運輸,後者以第三者托運人身份對接實際承運人(如《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2條所述"轉委托"情形)。
三、與相關概念區分
概念 |
第三者托運人 |
締約托運人 |
合同地位 |
非合同籤訂方 |
運輸合同直接籤訂方 |
責任承擔 |
可能承擔操作責任 |
承擔合同全部責任 |
權利依據 |
實際交貨行為 |
書面運輸合同 |
權威文獻參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 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ICC Publication No.723)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3號)
注:因術語的專業性,實踐中需結合具體運輸單據(如提單記載的"Shipper"欄)及司法判例綜合認定其權利義務範圍。
網絡擴展解釋
“第三者托運人”這一概念在運輸合同和國際貿易中較為特殊,通常指非傳統買賣雙方、但以自身名義參與運輸合同或貨物交付的第三方主體。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和實際場景三方面綜合解釋:
1.基本定義
- 第三者托運人指既不是貨物實際所有人(如賣方或買方),也不是直接與承運人籤訂運輸合同的一方,但基于特定法律關系(如代理、委托或貿易條款)而成為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角色。
- 例如,在FOB貿易術語下,買方(進口商)需與承運人籤訂運輸合同,但實際将貨物交給承運人的可能是賣方(出口商)。此時,賣方可能被認定為“第三者托運人”。
2.法律依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托運人分為兩類:
- 合同托運人: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主體;
- 交貨托運人:實際将貨物交給承運人的主體。
- 當第三方(如貨運代理、物流公司)以自身名義代表貨主完成上述任一行為時,可能被視為“第三者托運人”。例如,貨代公司若以自己名義與船公司籤訂合同并交付貨物,即屬于此類情況。
3.實際應用場景
- 貿易代理關系:出口代理商可能以自身名義為實際貨主(制造商)安排運輸,此時代理商成為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
- FOB條款下:買方負責運輸,但貨物由賣方交付給承運人。此時賣方可能作為“交貨托運人”參與運輸流程。
- 無船承運人(NVOCC):貨代公司作為無船承運人時,以自己名義籤發提單并承擔承運人責任,此時其身份兼具承運人和托運人雙重屬性。
4.法律風險提示
- 第三者托運人需注意與承運人、實際貨主之間的權責劃分。若因未履行告知義務(如貨物性質、文件提交)導緻損失,可能需承擔賠償責任。
- 在提單等單證中明确托運人身份至關重要,避免因身份混淆引發貨物所有權或索賠争議。
“第三者托運人”是運輸合同中基于特殊法律安排産生的角色,需結合具體合同條款和貿易背景判斷其權利義務。實際業務中建議通過書面協議明确各方權責。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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