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ing party
contract
【經】 close a bargain; conclude a bargain; settle a bargain
party
【經】 parties; party
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語境中,"訂約當事人"(Contracting Parties)指自願達成協議并受合同條款約束的主體,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訂約當事人"是合同關系的直接參與者,需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如自然人年滿18周歲、法人依法注冊),通過要約與承諾達成合意。其行為直接産生法律效力,享有合同權利并承擔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買方支付價款、賣方交付标的物的責任均源于當事人身份。
當事人需在無欺詐、脅迫前提下自主表達締約意圖,否則合同可撤銷(如《民法典》第148-150條)。
雙務合同中當事人的義務互為對價(Consideration),如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提供房屋、承租人支付租金。
合同僅約束籤字方或明确約定的第三方受益人(Third-Party Beneficiary),非當事人不受協議制約。
當事人需明确約定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避免歧義引發争議。國際合同中還需注意準據法(Governing Law)的選擇,例如約定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或英國普通法。實務中建議通過書面形式固定合意,并保留磋商過程的證據鍊。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對"Contracting Party"的釋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44條(現整合于《民法典》合同編)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Article 1
訂約當事人是合同法律關系中的核心概念,具體解釋如下:
訂約當事人(Contracting Party)指實際參與合同訂立的主體,既包括最終成為合同權利義務主體的當事人,也包括其代理人。他們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可能表現為要約人、承諾人或代理人等角色。
合同成立的必要主體
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成立必須存在兩個或以上獨立的訂約當事人,且需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 示例:自然人、法人、合夥企業均可成為訂約主體。
意思表示的獨立性
訂約當事人需為相互獨立的意思主體,能夠表達相反或不同的經濟目的。即使目的相同,也需具備獨立的意思表示能力。
概念 | 訂約當事人 | 合同當事人(合同主體) |
---|---|---|
定義 | 訂立合同的行為主體 | 合同權利義務的實際承擔者 |
存在階段 | 合同訂立階段 | 合同成立後的履行階段 |
資格要求 | 需具備締約能力 | 需具備履約能力 |
典型示例 | 代理人、要約人、承諾人 | 買方、賣方、債權人、債務人 |
訂約當事人的適格性直接影響合同效力。若存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約、或代理人超越權限等情況,可能導緻合同無效或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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