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
大審法庭是漢語法律術語中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概念,對應英文可譯為"Grand Judicial Tribunal"。這一司法機構最早可追溯至中國清代末期的司法改革,其職能接近于現代高等法院,主要負責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及跨區域訴訟案件。
根據《中國司法制度史》記載,大審法庭在1907年《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中被正式确立為省級司法機構,采用合議庭制度審理案件,标志着中國傳統司法體系向近代專業化轉型的關鍵節點。其審判權限包括:死刑複核、官員職務犯罪、涉及外國人訴訟等重大案件,體現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初步分離。
在現代法律語境中,該術語可對應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審判庭。如2020年《中國法院組織法》修訂後設立的跨行政區劃審判機構,在審理重大涉外案件、知識産權糾紛等特殊類型案件時仍沿用類似職能架構。權威法律數據庫"北大法寶"收錄的相關司法解釋顯示,這類法庭的判決具有終審效力。
參考來源:
“大審法庭”一詞在不同曆史背景下有兩種主要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中世紀威爾士的國王大審法庭
由亨利八世設立,旨在解決威爾士司法治理不力的問題。其職能包括:
中國明代的大審制度
屬于特殊司法審查機制,特點為:
現代法庭的基礎含義
廣義上指審理案件的場所或程式,包含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等角色,涵蓋庭審、辯論、判決等環節。
建議結合具體曆史或法律語境使用該詞。如需更完整的制度細節,可查閱《國王領地與威爾士公國條例》或《明史·刑法志》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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