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
大审法庭是汉语法律术语中具有特定历史内涵的概念,对应英文可译为"Grand Judicial Tribunal"。这一司法机构最早可追溯至中国清代末期的司法改革,其职能接近于现代高等法院,主要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及跨区域诉讼案件。
根据《中国司法制度史》记载,大审法庭在1907年《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被正式确立为省级司法机构,采用合议庭制度审理案件,标志着中国传统司法体系向近代专业化转型的关键节点。其审判权限包括:死刑复核、官员职务犯罪、涉及外国人诉讼等重大案件,体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初步分离。
在现代法律语境中,该术语可对应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审判庭。如2020年《中国法院组织法》修订后设立的跨行政区划审判机构,在审理重大涉外案件、知识产权纠纷等特殊类型案件时仍沿用类似职能架构。权威法律数据库"北大法宝"收录的相关司法解释显示,这类法庭的判决具有终审效力。
参考来源:
“大审法庭”一词在不同历史背景下有两种主要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中世纪威尔士的国王大审法庭
由亨利八世设立,旨在解决威尔士司法治理不力的问题。其职能包括:
中国明代的大审制度
属于特殊司法审查机制,特点为:
现代法庭的基础含义
广义上指审理案件的场所或程序,包含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等角色,涵盖庭审、辩论、判决等环节。
建议结合具体历史或法律语境使用该词。如需更完整的制度细节,可查阅《国王领地与威尔士公国条例》或《明史·刑法志》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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