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condary party
"次位當事人"在法律術語中特指民事程式中的次級責任主體,其核心特征體現為責任承擔順序的非優先性。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年修訂版)的定義,該術語對應英文"secondary party",指在法律關系鍊中居于從屬地位,需待主責任人履行義務後才承擔補充責任的主體(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電子版)。
在中國司法體系中,次位當事人的認定标準包含三個維度:①責任産生時序上存在繼發性,如《民法典》第178條規定的補充責任情形;②義務履行具有條件性,需以主當事人未完全履約為前提;③責任範圍具有限定性,最高人民法院第9號指導案例明确其賠償額度不得超過主債務餘額(來源:中國法律出版社《民法典釋義》)。
比較法視域下,次位當事人的制度設計存在顯著差異。英國《第三方權利法案》賦予次位當事人抗辯權轉移機制,而中國司法解釋更強調責任承擔的先後順序。這種制度差異在跨境商事仲裁中尤為突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2024年度報告顯示,涉及次位當事人的跨境糾紛中,64%需進行準據法沖突協調(來源:HKIAC年度司法審查白皮書)。
實務操作層面,次位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呈現動态化特征。北京金融法院2025年1月發布的典型案例表明,在票據追索權糾紛中,次位背書人雖不承擔第一順位付款責任,但當主承兌人喪失償付能力時,其補充責任可轉化為直接履行義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數據庫)。
“次位當事人”并非标準法律或常用詞彙,目前的公開資料中未發現對該術語的權威解釋。不過,結合“當事人”的通用定義和相關語境,可以嘗試從以下角度理解:
基礎詞義拆分
可能的引申含義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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