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ro; surrogate
era; generation; take the place of
【電】 generation
digit; location; place; potential; throne
【計】 D
【化】 bit
【醫】 P; position
【經】 bit
在漢英法律與金融語境中,“代位”指一方取代另一方的法律地位或權利,核心概念是權利的法定轉移。以下是其詳細解釋與權威依據:
“代位”對應的英文術語為“subrogation”(音标:/ˌsʌbrəˈɡeɪʃən/),指當一方(如保險人、債權人)代為履行義務後,依法取得原權利人(如被保險人、債務人)對第三方的請求權。例如:
保險公司賠付被保險人後,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事故責任方的索賠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理論依據: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subrogation”為:“代位權,代位求償權;指一人取代另一人的地位而行使某項權利。”(來源:北京大學法律英文網《元照英美法詞典》詞條)
在保險領域,“代位”特指保險人賠付後取得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向責任方追償的權利。例如:
車險中,若第三方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保險公司賠償後可代位起訴責任方(《保險法》第六十條)。
權威來源:
中國銀保監會《保險術語》國家标準(GB/T 36687-2018)将“代位求償”定義為:“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依法取得向對保險标的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來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
在債權債務關系中,“代位”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例如: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影響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代位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來源:全國人大官網《民法典》全文)
在繼承法中,“代位”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該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其應得份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例如:孫子可代位已故父親繼承祖父的遺産。
術語對照:
英文術語為“representation” 或“right of representation”(《元照英美法詞典》)。
“Subrogation”源于拉丁語 “subrogare”(替代),強調法定替代性:
學術參考: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定義:“Subrogation: The substitution of one party for another whose debt the party pays, entitling the paying party to rights, remedies, or securities that would otherwise belong to the debtor.”(來源:Thomson Reuters法律數據庫)
“代位”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在不同法律場景中涉及權利或地位的替代性轉移。其含義可分為以下兩類:
指債權人(被代位人)在第三方(代位人)代其向債務人償付債務後,将自身對債務人的權利和求償權轉讓給該第三方的制度。具體特點包括:
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替繼承的制度。關鍵要素包括: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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