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unilateral agreement
home remedy
【經】 commitments
accord; concert; convention; deal; pact; agreement
【經】 accord; agreement; agreements; pact; treaty
單方承擔義務的協定(Unilateral Obligation Agreement)是國際法和合同法中的特殊協議形式,指僅由一方當事人承擔法律義務,另一方僅享有權利或無需履行對等責任的契約關系。此類協定常見于國際條約、政府承諾或特定商業場景中。
從法律構成來看,其核心特征包括:
典型應用場景包括:
該協定類型在國際法學者詹甯斯的《奧本海國際法》中被界定為“非互惠性法律行為”,其效力認定需結合締約方的明示意思表示與實際履行情況綜合判斷。
(注:因搜索結果未返回具體可驗證的線上文獻鍊接,本文引用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國際法律文件及權威法學著作構建,實際應用中建議通過Westlaw或HeinOnline數據庫查詢具體條款。)
根據法律概念,單方承擔義務的協定(即單方協議)是指僅有協議一方承擔義務,另一方僅享有權利的法律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單方協議又稱“單方允諾”,指一方當事人向相對人作出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的意思表示,使相對人無需支付對價即可獲得權利(如懸賞廣告、遺贈等)。其核心特點是單務性,即義務僅由一方承擔,另一方僅享有權利。
單方協議一旦作出即對承諾方産生法律約束力,承諾方必須履行義務;但權利方有權選擇是否接受(如放棄遺贈)。若承諾方未履行,權利方可主張其承擔責任。
單方協議中義務承擔者通常不可隨意撤銷承諾,但若協議本身附條件或法律另有規定(如贈與合同在財産轉移前的撤銷權),則可能允許例外。
如需進一步了解單方協議的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或法律實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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