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ales of service
sell
【經】 bring to market; for sale; place on the market; put on the market; sale
selling; vend
【化】 labour service
【經】 service
出售勞務(chūshòu láowù)指個人或企業通過提供體力、腦力或專業技術服務換取報酬的行為,其核心是服務交易而非實物買賣。英文對應術語為"sale of services" 或"provision of labor services"。
法律屬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勞務屬于非實物交易标的,需籤訂服務合同明确權利義務(如咨詢、設計、家政服務)。區别于"銷售貨物",勞務出售不涉及物權轉移,而是履行特定行為義務。
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稅務定義
在中國稅法中,勞務收入歸類于增值稅應稅行為(如文化創意、信息技術服務),適用6%或3%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
跨境服務貿易
企業向境外提供技術咨詢、軟件開發等勞務時,稱為跨境應稅服務(Cross-border Supply of Services),需遵守《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管理辦法》。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
個人勞務範疇
包括自由職業者(如獨立翻譯、網約車司機)提供的服務,其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適用20%-40%超額累進稅率。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Black's Law Dictionary:
"Service"定義為 "an intangible commodity in the form of human effort, such as labor, skill, or advice"(一種以人類勞動、技能或建議形式存在的無形商品)。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ition, p.1668
OECD術語庫:
"Supply of services"指 "any transaction which does not constitute a supply of goods"(不涉及貨物交付的交易行為),涵蓋知識輸出與體力勞動。
來源:OECD Glossary of Tax Terms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關鍵差異 |
---|---|---|
出售勞務 | Sale of services | 服務行為輸出,無實物交付 |
銷售貨物 | Sale of goods | 涉及有形資産所有權轉移 |
雇傭關系 |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 存在人身依附性,適用勞動法 |
注:勞務提供者通常不納入用工單位編制(如外包顧問),區别于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雇員。
“出售勞務”是指企業或個人通過提供非實物性服務來獲取經濟報酬的商業活動。以下是詳細解釋:
“出售勞務”的本質是将勞務作為商品進行交易。它包含兩個關鍵點:
根據權威來源,出售勞務涵蓋以下類型:
企業需按權責發生制确認收入:
對比項 | 出售勞務 | 銷售商品 |
---|---|---|
交易标的 | 非實物服務(如咨詢、運輸) | 實物産品 |
收入确認 | 按服務完成進度或期間确認 | 商品所有權轉移時确認 |
稅務類型 | 主要涉及增值稅 | 增值稅、消費稅等 |
企業通過出售勞務可拓展收入來源,例如:
如需了解完整定義或稅務細則,可參考會計網校及三茅人力資源網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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