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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條件英文解釋翻譯、處罰條件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dition of punishment; punishment conditions

分詞翻譯:

處的英語翻譯:

deal with; get along with; locate; departmentalism
【經】 bureau; section

罰的英語翻譯:

penalize; punish
【法】 punish; punishment

條件的英語翻譯:

capitulation; condition; factor; if; prerequisit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
term
【計】 condition; criteria
【醫】 condition
【經】 condition; proviso; terms

專業解析

處罰條件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含義

“處罰條件”在漢英法律語境下,核心對應的英文術語是“Penalty Clause”。

  1. 核心定義 (Core Definition):

    • 中文釋義: 指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如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金錢或其他形式補償的條款。它是對違約行為後果的事先約定。
    • 英文釋義 (Penalty Clause): A provision in a contract that specifies a predetermined sum of money or other consequence that one party must pay or forfeit to the other party if they breach the contract. Its primary purpose is to deter breach by imposing a punishment or penalty that is disproportionate to the actual loss likely suffered.
  2. 關鍵特征與法律效力 (Key Characteristics & Legal Enforceability):

    • 預先确定性 (Liquidated in Advance): 處罰金額或後果在合同籤訂時即已确定,而非在違約發生後評估實際損失。
    • 懲罰性目的 (Penal Nature): 其設計意圖主要是為了懲罰違約方,而不僅僅是補償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約定的金額通常顯著高于預估的實際損失。
    • 法律效力存疑 (Questionable Enforceability): 在普通法系(如英國、美國大部分州、澳大利亞等)和受其影響的法律體系中,法院通常拒絕強制執行真正的處罰條款。這是因為法律傾向于隻允許補償實際損失,而非懲罰。法院會審查條款的真實性質。
    • 與“預定損害賠償金”的區别 (Distinction from Liquidated Damages): 這是理解處罰條件的核心。一個可強制執行的條款應被歸類為“預定損害賠償金”:
      • 預定損害賠償金 (Liquidated Damages): 合同中約定的金額是對違約可能造成的實際損失的真實預估,且在違約發生時該損失是難以精确計算的。該金額需在預估損失範圍内,合理且非懲罰性。此類條款通常可強制執行。
    • 法院的審查标準 (Judicial Scrutiny): 當一方主張某條款是處罰條款而不可強制執行時,法院會考察:
      • 籤訂合同時,預估的實際損失是否難以确定?
      • 約定的金額是否是籤訂合同時對可能損失的真實預估?
      • 該金額是否明顯過高以至于構成懲罰?
  3. 應用場景 (Application Context):

    • 常見于各類商業合同、工程合同(如延遲完工)、租賃合同(如提前退租)、服務合同中。
    • 起草合同時,律師會努力将違約賠償條款構建為“預定損害賠償金”而非“處罰條款”,以确保其可執行性。措辭和金額設定的合理性至關重要。

總結 (Summary): “處罰條件”指合同中具有懲罰性質的違約賠償條款。其核心英文術語是Penalty Clause。在法律實踐中,真正的處罰條款因其懲罰性目的和可能的不合理金額,在普通法系下通常不可強制執行。它與可強制執行的“預定損害賠償金”的關鍵區别在于:後者是對難以預估的實際損失的合理補償性預估,而非懲罰。合同起草需謹慎區分兩者。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搜索結果,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可分為一般條件和當場處罰條件兩類,具體如下:


一、行政處罰的一般適用條件

  1. 前提條件
    必須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存在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客觀行為,且證據确鑿。

  2. 主體條件
    處罰必須由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授權組織實施,且執法人員需具備合法資格。

  3. 對象條件
    被處罰者需具備責任能力(如自然人達到法定年齡、精神正常),且違法行為與其責任能力相符。

  4. 時效條件
    違法行為需在追究時效内被發現。一般案件為2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時效延長至5年。


二、當場處罰的特殊條件(簡易程式)

  1. 違法事實确鑿
    需有充分證據證明違法行為存在,無需進一步調查。

  2. 法定依據明确
    處罰種類和幅度需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明确規定。

  3. 處罰金額限制

    • 對公民: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道路交通安全法》放寬至200元以下)。
    • 對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三、其他關鍵要求


提示: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4、6、7等來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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