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minant tenement; praedium serviens
bear; hold; undertake
battle; labour; servant; service; use as a servant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計】 GND
【化】 earth
【醫】 geo-; loci; locus
"承役地"是物權法中的專業術語,指在地役權關系中為需役地提供便利條件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律定義
承役地(servient land)作為供役地的法律對應物,需承受特定使用限制或義務,如允許通行、排水或采光等。這種權利義務關系需經登記生效(《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
權利屬性
• 從屬性:地役權隨需役地所有權轉移
• 不可分性:不得單獨轉讓承役地的役權負擔
• 有償性:可約定使用費用(《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條
典型應用
• 農村土地灌溉系統建設
• 城市建築物采光權保障
• 跨區域輸油管道鋪設用地
英文法律文獻中多采用"servient tenement"或"servient estate"的表述,該概念源自羅馬法的"servitus"制度。在跨境土地交易合同中,建議參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第12條進行條款約定。
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自然資源部《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羅馬法教科書》(彼得羅·彭梵得著)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官網示範文本
“承役地”是一個法律術語,與地役權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承役地(拼音:chéng yì dì)指在地役權關系中承擔義務的土地,即允許他人土地(需役地)使用自己土地的權利或設施。其對應英語為“servient tenement”或“praedium serviens”。
地役權涉及兩方土地:
例如:A地為通行便利,在B地設置道路,則B地為承役地,A地為需役地。
常見于以下情形:
建議在涉及具體法律問題時咨詢專業律師,以确保權利義務的明确性。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用益物權”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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