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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原則英文解釋翻譯、誠信原則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分詞翻譯:

誠信的英語翻譯:

【經】 in good faith

原則的英語翻譯:

fundamental; principle; tenet
【醫】 principle
【經】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專業解析

誠信原則的詳細釋義(漢英詞典視角)

一、漢語“誠信原則”的核心含義

“誠信原則”在漢語語境中指誠實守信的行為準則,強調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秉持善意、真實、守信的态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需遵循誠信原則,包含兩層含義:

  1. 主觀善意:行為人不存欺詐故意,以公平心态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2. 客觀守信:言行一緻,不濫用權利或規避責任。

二、英語對應術語“Good Faith”的法律内涵

英語中“誠信原則”譯為“Principle of Good Faith”,其法律定義包含:

三、跨文化實踐中的權威應用

  1. 中國民法體系:誠信原則是《民法典》的“帝王條款”,貫穿合同訂立(如禁止惡意磋商)、履行(如附隨義務)及侵權責任認定全過程。
  2. 國際商法領域: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PICC)第1.7條将“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列為強制義務,約束全球商事行為。

四、學術與實務權威參考來源

(注:引用來源基于公開法律文獻及國際公約文本,鍊接因平台限制未展示,可依據文獻名稱檢索權威發布機構官網獲取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被稱為“帝王條款”,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活動時秉持誠實、善意,信守承諾。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根據《民法典》第7條,誠信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其核心内涵包括:

  1. 誠實不欺:禁止欺詐或隱瞞事實(如合同訂立時如實告知信息);
  2. 善意行事:以合理方式行使權利,避免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
  3. 信守諾言:嚴格履行約定,不得隨意毀約或變更承諾。

二、曆史演變

誠信原則起源于羅馬法的“Fides bona”(拉丁語,意為善意信義),最初作為商業道德規範。在中國,其概念可追溯至《商君書》中的“誠信貞廉”,但現代法律體系中的誠信原則主要受西方民法影響,自1986年《民法通則》确立後逐步完善。

三、功能與作用

  1. 行為準則:約束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權利(如惡意訴訟);
  2. 利益平衡:在合同糾紛中調整雙方權利義務,避免顯失公平;
  3. 法律補充:法官可依據誠信原則填補法律漏洞或解釋模糊條款。

四、具體應用場景

領域 典型表現
合同訂立 禁止欺詐性陳述(如隱瞞産品缺陷)
債務履行 不得以不合理方式逃避義務(如故意轉移財産)
司法裁判 法院可否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五、特殊地位

作為民法“最高準則”,誠信原則具有強制適用性,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例如,在房屋買賣中,即使合同未明确約定,賣方仍須主動告知房屋抵押情況,否則可能因違反誠信原則承擔賠償責任。

如需更深入案例解析,可參考《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或學者著作(如魏振瀛《民法》)。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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