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經】 in good faith
fundamental; principle; tenet
【醫】 principle
【經】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誠信原則的詳細釋義(漢英詞典視角)
一、漢語“誠信原則”的核心含義
“誠信原則”在漢語語境中指誠實守信的行為準則,強調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秉持善意、真實、守信的态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需遵循誠信原則,包含兩層含義:
二、英語對應術語“Good Faith”的法律内涵
英語中“誠信原則”譯為“Principle of Good Faith”,其法律定義包含:
三、跨文化實踐中的權威應用
四、學術與實務權威參考來源
(注:引用來源基于公開法律文獻及國際公約文本,鍊接因平台限制未展示,可依據文獻名稱檢索權威發布機構官網獲取原文。)
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被稱為“帝王條款”,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活動時秉持誠實、善意,信守承諾。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7條,誠信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其核心内涵包括:
誠信原則起源于羅馬法的“Fides bona”(拉丁語,意為善意信義),最初作為商業道德規範。在中國,其概念可追溯至《商君書》中的“誠信貞廉”,但現代法律體系中的誠信原則主要受西方民法影響,自1986年《民法通則》确立後逐步完善。
領域 | 典型表現 |
---|---|
合同訂立 | 禁止欺詐性陳述(如隱瞞産品缺陷) |
債務履行 | 不得以不合理方式逃避義務(如故意轉移財産) |
司法裁判 | 法院可否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
作為民法“最高準則”,誠信原則具有強制適用性,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例如,在房屋買賣中,即使合同未明确約定,賣方仍須主動告知房屋抵押情況,否則可能因違反誠信原則承擔賠償責任。
如需更深入案例解析,可參考《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或學者著作(如魏振瀛《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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