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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一個遺囑英文解釋翻譯、撤回一個遺囑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reak a will

分詞翻譯:

撤回的英語翻譯:

recall; withdraw; countermand; recede from; relinquish; revoke
【法】 countermand; ejuration; recession; repeal; rescind; retract; revocation
revoke; subduct; take back; waive; withdraw

一個的英語翻譯:

one; single; singleton

遺囑的英語翻譯: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醫】 ante-mortem statement
【經】 wilful default

專業解析

在法律術語中,“撤回遺囑”對應的英文表述為"Revocation of a Will",指遺囑人生前通過法定程式使原有遺囑完全或部分失效的行為。根據普通法體系及中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一、法律定義與要件

撤回遺囑需滿足明示意思表示或推定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2條明确規定,遺囑人可通過新立遺囑、發表撤銷聲明或故意銷毀原遺囑等方式實現撤回。英美法系中,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義為“通過後續行為使先前遺囑無效”(the annulment of a testamentary document by subsequent act or instrument),強調需符合“籤署見證”“書面形式”等程式要件。


二、執行方式

  1. 明示撤回:訂立新遺囑并包含“此前所有遺囑作廢”條款("This will revokes all prior wills"),該條款效力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采納;
  2. 默示撤回:如撕毀、焚燒遺囑原件,英國《1837年遺囑法》(Wills Act 1837)第20條認定此類物理損毀構成有效撤回;
  3. 法定撤回:特定事件如婚姻狀态變化可能導緻遺囑部分失效,美國《統一遺囑認證法典》(Uniform Probate Code)第2-804條對此有詳細規定。

三、效力範圍

撤回行為具有不可逆性,原遺囑自撤回時起喪失法律約束力。若新遺囑被撤回,舊遺囑不自動恢複效力(中國《民法典》第1142條第三款。英美判例中,Easter v. EasterEWCA Civ 15 案進一步确認:部分撤回需明确标注修改範圍,否則視為整體撤回。


來源标注

  1. 中國《民法典》繼承編
  2.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3. 英國《1837年遺囑法》
  4. 美國《統一遺囑認證法典》

網絡擴展解釋

撤回遺囑是指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通過法定方式取消原遺囑全部内容的行為。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其核心要點如下:

一、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42條明确規定,遺囑人可隨時撤回或變更遺囑。若立遺囑後實施與遺囑内容相反的民事行為,視為對原遺囑的撤回。存在多份遺囑時,以最後一份為準。

二、撤回方式

  1. 明示撤回
    通過書面聲明或另立新遺囑明确撤回原遺囑。新遺囑需滿足法定形式要求(如公證、自書等),且内容與原遺囑沖突時,自動覆蓋原内容。

  2. 默示撤回
    遺囑人通過實際行為撤回,例如:

    • 将遺囑中涉及的財産出售、贈與他人;
    • 實施與遺囑分配方案相反的其他民事行為。

三、典型撤回情形

  1. 另立新遺囑:前後遺囑内容沖突時,後立遺囑優先。
  2. 財産處置行為:如遺囑指定某房産由子女繼承,但生前将該房出售,則相關部分視為撤回。
  3. 書面聲明撤回:直接以書面形式聲明撤銷原遺囑。

四、注意事項

撤回遺囑是遺囑人的單方權利,可通過明确聲明、另立新遺囑或實際行為實現,最終以最後一份有效遺囑或行為結果為準。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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