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辦人(chuàngbànrén)指發起并建立某個組織、機構或企業的人,強調從無到有的創立行為。在漢英詞典中,其核心釋義與英文對應詞如下:
中文釋義
指首次設立機構、企業或項目,并承擔初期組織工作的個人或團體。
英文對應詞:
詞義辨析
“創辦人”更側重實際創辦行為(如注冊、籌備),而“創始人”可包含精神或理念層面的開創性(如思想學派奠基人)。
在《公司法》中,“創辦人”(Promoter)需承擔公司成立前的法律責任。
定義創辦人為“設立機構或企業者”,英文标注為Founder(複旦大學出版社, 2015)。
将“創辦人”譯為Originator,強調“發起創新事業的主體”(商務印書館, 2011)。
法律條目明确“創辦人”(Promoter)在公司法中的責任,如籌備合同籤署與初始融資(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3)。
“阿裡巴巴的創辦人馬雲”(Jack Ma,founder of Alibaba)。
“劍橋大學的創辦人”(Founder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公司創辦人需披露前期債務”(Promoters must disclose pre-incorporation liabilities)。
注:以上釋義綜合權威漢英詞典及法律專業辭書,側重語義精确性與使用場景區分。引用來源為紙質出版物,鍊接需訪問圖書館或線上數據庫獲取電子版(如CNKI、讀秀)。
“創辦人”指發起并實際參與創建某個組織、企業或機構的人,其核心含義可結合不同維度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創辦人即發起人,是提出概念、籌備設立事務并推動組織成立的核心人物。例如,孔子是儒家學派的創辦人,張其昀是中語文化大學的創辦人。在法律層面,創辦人需認繳出資、籤署章程并承擔設立責任(如公司成立失敗時的連帶債務)。
職責與特征
與“創始人”的異同
多數語境中兩者可互換,但細微差别在于:
擴展說明
英語中對應“founder”或“patriarch”,需注意“創辦團隊”可能包含多人,尤其在出資或出力存在争議時,所有貢獻者均可稱創辦人。
如需進一步了解創辦人的法律責任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法律條文或企業傳記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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