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ulpa in abstraco
abstract
【醫】 abstraction
error; failing; blame; clanger; demerit; lapse
【經】 blame; negligence
抽象的過失是法律術語中描述行為人因未達到“抽象注意義務”标準而承擔責任的過錯形态,其核心特征在于責任判定基于一般理性人的預見能力和行為準則,而非具體情境中的個體差異。這一概念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中均有對應表述,其理論框架主要建立在過失侵權責任制度基礎之上。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該術語可拆解為:
在司法實踐中,抽象過失的認定包含三個要件:
該概念與具體過失的核心差異體現在判斷标準上:前者采用類型化、标準化的注意義務模型(如醫療行業的診療規範),後者則考量行為人的具體認知水平和客觀條件。這種區分在德國法學家耶林的《羅馬法精神》中有詳細論述,并影響了現代侵權責任體系的構建。
在英美法語境下,抽象過失對應"negligence per se"原則,即違反成文法規定的注意義務可直接推定過失成立。此理論在《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三版)》第14章有明确闡述,并被應用于産品責任、醫療事故等現代訴訟領域。
“抽象的過失”是法律術語中的一種過失類型,主要涉及對注意義務的判斷标準。以下是具體解釋:
抽象的過失指未盡到一般理性人應具備的注意義務,即按照普通人在相同情境下應達到的謹慎程度來衡量行為人的過失。例如,在民事糾紛中,若債務人未以“善良管理人”的标準履行義務,則可能構成抽象的過失。
常見于合同違約、侵權責任等領域。例如,若司機未按交通規則觀察後方車輛導緻事故,可能因未達到“理性駕駛人”标準而被認定為抽象的過失。
需注意,該概念多見于民法理論,刑法中的過失分類(疏忽大意與過于自信)與之不同。此外,抽象的過失屬于較輕微的過失類型,責任判定需結合具體案情。
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律實務中對注意義務的分類标準,具體案例需參考權威法律條文或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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