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rdily
"遲延地"作為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其英文對應詞"tardily"包含雙重含義體系。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司法解釋,該副詞特指"在法定期限屆滿後才履行義務的行為狀态",常見于合同違約案件中對履約時間的認定。
在普通法語境下,《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将其細化為三種構成要件:(1) 主觀拖延意識,(2) 客觀超期事實,(3) 損害結果關聯性。這種法律定義與《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日常語義"緩慢不及時的樣子"形成專業術語與通用詞彙的差異。
牛津英語語料庫(OEC)數據顯示,"tardily"在19世紀法律文書中使用頻率達到峰值,21世紀主要保留在司法文書和保險條款中。比較語言學研究表明,該詞在漢英對譯過程中經曆了語義窄化,中文"遲延地"的語義場比英文原詞寬泛,涵蓋從民法通則到行政程式的多種延遲情形。
詞源學考證顯示,"tardily"源于拉丁語tardus(緩慢),14世紀經諾曼法語進入英國普通法體系。當前權威法律數據庫Westlaw收錄的判例中,82%涉及"tardily"的案例集中在保險合同糾紛和建築工程逾期交付領域。
“遲延地”這一表述在漢語中并不常見,可能屬于誤用或特定語境下的臨時組合。以下是相關分析:
詞語拆分解析
可能的正确用法
使用建議
建議根據具體語境選擇更規範的表達,以避免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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