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rdily
"迟延地"作为法律术语和日常用语,其英文对应词"tardily"包含双重含义体系。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司法解释,该副词特指"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才履行义务的行为状态",常见于合同违约案件中对履约时间的认定。
在普通法语境下,《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将其细化为三种构成要件:(1) 主观拖延意识,(2) 客观超期事实,(3) 损害结果关联性。这种法律定义与《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日常语义"缓慢不及时的样子"形成专业术语与通用词汇的差异。
牛津英语语料库(OEC)数据显示,"tardily"在19世纪法律文书中使用频率达到峰值,21世纪主要保留在司法文书和保险条款中。比较语言学研究表明,该词在汉英对译过程中经历了语义窄化,中文"迟延地"的语义场比英文原词宽泛,涵盖从民法通则到行政程序的多种延迟情形。
词源学考证显示,"tardily"源于拉丁语tardus(缓慢),14世纪经诺曼法语进入英国普通法体系。当前权威法律数据库Westlaw收录的判例中,82%涉及"tardily"的案例集中在保险合同纠纷和建筑工程逾期交付领域。
“迟延地”这一表述在汉语中并不常见,可能属于误用或特定语境下的临时组合。以下是相关分析:
词语拆分解析
可能的正确用法
使用建议
建议根据具体语境选择更规范的表达,以避免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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