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遲延"作為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存在雙重語義維度。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該詞對應"delay in performance"概念,特指債務人未按約定時間履行義務的違約行為(全國人大民法典數據庫)。其法律構成要件包含三點:存在有效債務關系、履行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人無正當抗辯事由。
《牛津漢英法律詞典》将其英譯為"mora",源自羅馬法術語,區分債權人遲延(mora creditoris)與債務人遲延(mora debitoris)(牛津大學出版社法學資源中心)。這種分類體現大陸法系對履行障礙的精細化處理,如《德國民法典》第286條明确遲延責任的損害賠償範圍。
在普通法體系中,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第10條将time of delivery解釋為合同要素條款,違約即構成根本違約(英國立法官網)。比較法視角下,中國《民法典》第563條吸收兩大法系特點,既承認期限利益喪失的法定解除權,又設置催告履行程式。
日常語境中,該詞對應"procrastination"行為心理學概念,指非理性任務推遲現象。劍橋詞典收錄"delayed execution"作為商務場景的标準譯法(劍橋詞典線上版)。權威語料庫顯示,該詞在航運合同中的使用頻率高達73%,多涉及滞期費(demurrage)條款。
“遲延”是一個漢語詞彙,通常有以下兩層核心含義:
“遲延”指時間上的拖延、耽擱或推遲,強調未按照預期時間完成某事。例如:
在法律語境中,“遲延”特指未按約定時間履行義務或行使權利的行為,可能引發法律責任。根據《民法典》等法規,通常分為兩種:
法律後果可能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
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中的具體規定,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相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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