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med resistance to arrest
deport; grasp; hold; support
instrument; tool; weapon
resist arrest
【法】 resisting arrest
持械拒捕(chí xiè jù bǔ)是刑法中的專業術語,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面臨執法人員依法逮捕時,使用武器或其他器械進行暴力反抗的行為。該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法律後果,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結合法律實踐進行解釋:
持械(Armed)
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或使用任何可造成人身傷害的器械,包括但不限于刀具、棍棒、槍支,甚至日常工具(如錘子、磚塊)等。法律上強調器械的“危險性”而非特定種類(參考《刑法》第267條)。
拒捕(Resisting Arrest)
特指以暴力、威脅方式對抗執法人員依法執行的逮捕行為。需滿足兩個條件:
Aggravated assault on a peace officer(襲警加重情節)或 Felonious resistance(重罪拒捕),具體取決于司法轄區(如美國加州刑法典§6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妨害公務罪)及司法解釋:
持械拒捕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加重情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造成執法人員重傷、死亡,可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最高可判死刑(《刑法》第234條、第232條);
在搶劫、盜竊等犯罪過程中持械拒捕,依法以搶劫罪論處(《刑法》第269條)。
案例:張某盜竊後持刀刺傷民警案(20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釋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
《元照英美法詞典》
“Resisting arrest”定義為:The crime of using physical force to prevent a peace officer from making a lawful arrest.
《中國法律英譯實踐指南》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譯審司,外文出版社,2020年:
“持械拒捕”統一譯為 Resisting arrest with a deadly weapon,強調器械的緻命性(p. 176)。
公安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15條明确:
遇持械拒捕,民警可依法使用武器,必要時可擊斃(以消除重大人身安全威脅為前提)。
注:以上内容綜合中國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權威法律工具書,确保術語解釋的準确性與法律適用性。
“持械拒捕”是法律術語,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面臨逮捕時,攜帶并使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抗拒執法。該行為涉及多重法律條款,具體解釋如下:
持械
指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如槍支、刀具、爆炸物等)。根據,即使未實際使用,隻要攜帶即可能被認定為“持械”,例如在搶奪、鬥毆等場景中,攜帶兇器會直接影響罪名認定。
拒捕
指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抗拒執法人員的逮捕行為。根據和,若使用暴力阻礙警察執行職務,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的妨害公務罪,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罪名升級
刑罰加重
警察在以下情形可直接使用武器:
“持械拒捕”是嚴重違法行為,可能涉及妨害公務罪、搶劫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定罪需結合行為場景和危害結果。其法律後果遠重于普通拒捕,通常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更嚴厲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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